⊙本報記者 彭友
中電廣通今日披露,200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市公司及相關高管各自領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中電廣通在2003年年度報告、2004年中期報告、2004年年度報告、2005年中期報告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中電廣通在2005年年度報告、2006年中期報告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據悉,上述事項主要針對中電廣通2003年12月19日與中國有線商業承兌匯票引發的相關事項,公司2003年至2006年期間報告未予以披露。
中國證監會依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責令中電廣通改正,給予中電廣通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分別給予單昶、倪劍云警告,并處以8萬元的罰款;給予郭偉警告,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分別給予賈利民、郁洪良、馬雅琳、錢峰、熊克力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分別給予蘇振明、范卿午、徐華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