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黃金滔
在出售控股子公司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吉林制藥及其相關高管10日遭到深交所公開譴責處分。
深交所公告稱,經查明,吉林制藥在出售控股子公司過程中存在四項違規行為:
一、資產出售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2007年12月3日,吉林制藥公告稱,其與自然人石立更于2007年11月30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吉林制藥以1200萬元的價格(占吉林制藥2006年經審計凈資產55%)將其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恒和維康藥業有限公司99.9%的股權轉讓給石立更;恒和維康股權過戶時間為2007年11月30日協議簽訂后20日內。根據吉林證監局的核查結果,事實是:2007年7月,吉林制藥就已與自然人石立更簽訂恒和維康股權轉讓協議;恒和維康99.9%的股權在2007年8月27日就已過戶至石立更名下;并在2007年9月27日將恒和維康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石立更。
二、提供虛假股東大會決議。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藥為配合石立更辦理股權過戶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在未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下為其提供了虛假股東大會決議。
三、2007年定期報告關于恒和維康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恒和維康法人代表已于2007年9月27日發生了變更,但吉林制藥2007年年報仍披露為前法人代表;恒和維康大股東已于2007年8月27日變更為石立更,但吉林制藥2007年年報仍披露其持有恒和維康99.9%的股權。
四、資產出售進展信息披露嚴重滯后。2008年1月31日,吉林制藥對外公告與石立更解除了關于轉讓恒和維康99.9%股權的協議。但吉林制藥于2008年1月31日又與石立更簽訂了《解除股權轉讓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在簽署補充協議后未來12個月內,受讓方若能全額支付轉讓余款,雙方可重新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此補充協議所涉金額占吉林制藥2007年經審計凈資產57%,但吉林制藥遲至2009年1月10日才披露該協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深交所作出對吉林制藥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守斌、董事兼副總經理匡文、財務總監劉英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并將上述違規行為和處分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