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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散戶股民向大唐電信追討經濟損失
王殿學
ST大唐2004年年報虛增利潤3718萬元,被兩名散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股票損失。前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年報虛增利潤被罰30萬元
股民徐正茂稱,ST大唐上市時名為大唐電信,他從1999年開始購買其股票,原因是大唐電信是央企。2005年大唐電信發布2004年年報后,他見公司利潤很高,增加了投資。
后大唐電信的股價一直下跌,至2007年,大唐電信因連續兩年虧損,被更名為“ST大唐”。
2007年8月20日,證監會向ST大唐下發《行政預處罰通知書》,并于2008年5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書認定大唐電信在2004年年報中,利用費用資本化等方式虛增利潤3718萬元。證監會對ST大唐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
為此,徐正茂索賠13萬余元,另一名股民魏兆瑩索賠近5萬元。
徐正茂的律師、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說,根據《證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因上市公司的做假行為而蒙受損失的股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相應賠償。
開庭時,楊兆全申請追加大唐電信的大股東———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為第二被告。理由是,大唐電信目前處于ST狀態,是否有能力賠償難以預計。
法官表示是否追加,將在庭審后合議。
大唐電信愿與一股民調解
大唐電信代理人說,徐正茂起訴的事實確實存在,公司已受到證監部門的處罰,再承擔其他責任有失公平。
他說,公司曾于2006年對股民實行10股送3.4股,還曾進行分紅,使股民獲利,應從股民損失中扣除。
該代理人還稱,虛假年報是2005年4月發出的,當年11月證監部門即立案調查,只有在立案調查前購買,并在調查后持有的股票,才能獲得賠償。
對此,徐正茂說,贈股是因為大股東想流通,使用了贈股換取流通權的方法,是正常的交換,不應減少他的損失。證監部門2005年底的立案調查沒有說明大唐電信虛增利潤,他到2007年8月才知道此事。
大唐電信表示愿與徐正茂調解,但認為魏兆瑩是在立案調查后購入的股票,應自行承擔損失。
此案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 王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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