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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上午,ST東北高開盤15分鐘即告漲停。當日晚間,這家公司發布公告稱,12月29日最高法院裁定中行歸還該公司2.93億元存款及利息。據記者拿到關于上述訴訟的判決書傳真件顯示,最高法院簽署的判決時間為12月22日。昨日ST東北高股價再次漲停,成交量較前一交易日放大近3倍。
疑點1 公告判決日期與實際不符
ST東北高周一股價早盤即告漲停,成交量也有所放大,而當天大盤走勢疲弱,滬指收陰。一名私募經理說,這顯示已經有資金提前獲得消息進入。他說,從12月份以來的價量表現來看,獲取消息的資金只在周一有所表現,此前該股表現正常。
隨后ST東北高在晚間披露公告,公告指出,“200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編號為(2008)民二終字第94號的民事判決書做出終審判決,具體如下……”但實際上從本報記者獲得的判決書傳真件來看,法院簽署的判決日期為12月22日。
東北高速董事會秘書戴琦昨日說,她是29日收到文件的,當天就立即披露了。但對于“29日收到判決書”與“29日法院判決”的說法,戴琦承認公告中的表述不夠準確。
接近事件的人士指出整個過程是,最高法院在22日作出判決,26日收盤后通知東北高速律師,律師在周一抵京拿到法律文書,然后傳真回東北高速。
這意味著從26日開始,也就是上周五收盤后開始,各方即有可能獲悉判決結果。
疑點2 三方提前獲知信息
東北高速管理層人士則指出,確實存在消息被部分人提前獲知的可能。
他也指出,律師接到法院的電話,都會習慣性地問到訴訟結果。因此部分人員提前得知這一情況是極有可能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該條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無論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無論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是再審程序審理案件,也無論是公開或不公開審理,都應當面對雙(各)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判決也只有公開宣告,才能生效。據公告,判決書為最高人民法院編號為(2008)民二終字第94號的民事判決書。
根據上述過程,雖然東北高速12月29日收到判決書,當日晚公告無可厚非,但在公告前,已有多人知曉該判決結果,比如雙方辯護律師、中行及東北高速部分人士。那么究竟是誰將該結果泄露給“先知先覺者”呢?
昨日披露的訴訟并不會對ST東北高全年業績產生影響。因為在此前的訴訟進程中,ST東北高從未將上述已經被轉移2.93億元資金列入計提范圍。該筆資金一直被計為東北高速的貨幣資金。該公司只是同時提示風險:“該案件正在審理當中,款項能否如數收回存在不確定性。”
截至昨日收盤,ST東北高連漲4天,收盤價2.45元,連續漲幅為11.94%。
東北高速近三年股價走勢
2005年1月,東北高速發現其存在中行哈爾濱河松支行的近3億元巨款不知去向
2005年1月26日,中行新聞發言人證實,該行黑龍江分行哈爾濱河松支行原負責人高山涉嫌參與金融詐騙犯罪,已出逃
2007年2月16日,高山在加拿大被拘留
2007年5月23日,東北高速三大國有股東全票否決了公司2006年年報等議案
2007年7月3日,由于三大國有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嚴重不和,東北高速被交易所實施了特別處理
2008年12月29日,ST東北高公告法院判中行歸還2.93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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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ST公司不虧損
東北高速(600003)在2007年7月3日發布公告,由于公司治理狀況存在問題,公司股票從7月3日起將被特別處理,股票簡稱由“東北高速”改為“ST東北高”。從而成為滬深兩市第一家非因業績虧損而被冠以ST的上市公司。
東北高速在公告中稱,由于公司三大股東先后于2007年5月23日和6月21日兩次一致否決了公司《2006年度報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200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三項重要議案,公司目前治理狀況存在問題。
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為充分揭示風險,公司股票于2007年7月2日停牌一天后,從7月3日開始實施特別處理,公司股票簡稱變更為“ST東北高”,股票代碼不變,日漲跌幅限制由10%改為5%。
與此同時,根據公司同時發布的另一份公告顯示,在三大股份公司否決三大議案的主要原因中,公司獎金發放引起的不滿最為強烈。
本報記者 吳敏 高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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