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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媛
ST深泰(000034.SZ)原董事丁力業不服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派出委托代理人張政燕和陰澤琦于6月3日出庭應訴,10月初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
在證監會昨日召開的“董事法律責任座談會”上,分別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的法學教授研究員湯欣、劉俊海、陳甦、張開平等紛紛表示,董事應受人所信成人所托,對全體股東乃至對資本市場、社會負責,履行勤勉、忠誠義務,看好上市公司財產、決斷公司戰略政策。
“告證監會告得好!這是三方共贏,體現市場公平正義,董事也熟用司法救濟途徑維護權益,尤其體現證監會自覺遵守法制之精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昨日表示。證券市場十多年來,董事到法院起訴證監會有三例,分別是陸家豪案、和光商務黃勇案、ST深泰丁力業案。
據了解,2007年8月30日,證監會作出第25號處罰決定,認定ST深泰2003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存貨2000萬元、虛增預付賬款651.29萬元,未披露深圳泰豐電子有限公司違規占用ST深泰2651.29萬元;未按規定披露5筆對外擔保事項(涉及金額2520萬元、166.1萬美元),致使年報存在重大遺漏,2003、2004年未按照有關規定對72筆重大訴訟事項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證監會依據原《證券法》第177條,對丁力業給出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丁力業對此不服,他當庭辯稱對于ST深泰年報的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一事自己不是直接負責人員,而且是股東派去掛名的董事,在2002年8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改選任職的董事,并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對于該案所涉及的2003年年報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臨時公告事項,自己沒有簽名也沒參加,屬于完全不知情。
證監會認為丁力業書面委托肖水龍參加董事會并在決議上簽字,必須對此負責,而且遺漏擔保事項中有一家公司為丁力業所在公司,丁力業不可能不知情。多位教授在評析案例時認為,丁力業必須對其委托行為負責無需異議,而丁力業辯稱只是掛名董事無法參與經營管理,則有悖于董事應勤勉、忠誠、盡責之本分。
“董事責任不能一推了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關鍵之處在于董事會中心主義。”眾位教授談道,“只要簽字就要擔職,不能因不知而免責,放權也不能免責,董事不是待遇、不是頭銜,而是通過董事的履職、董事義務的落實來粉碎內部人的控制,不光從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而且從市場治理的全局要求來落實董事職責。”
證監會近年加強對董事是否勤勉、忠誠、盡責的監管,被處罰的董事中有近十分之一表示不服。“738名董事被行政處罰,不少是獨立董事或者叫做外部董事,采取罰款或者是市場禁入,多數能承認受罰,也有少數有不同認識。”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透露,“33家被處罰上市公司的60名董事,都嘗試過正式的法律救濟途徑,一是行政復議,一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了行政處罰的流程和判罰的多種考慮因素。“我們會適當考慮所涉案件的社會影響、造假動機、二級市場異動配合、主觀惡意、信披違法次數、違法所涉金額、違法后的態度繼續掩飾還是處理得當、責任人員的專業背景等,決不冤枉任何一個盡心、盡力、盡責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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