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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上市公司西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宣稱,因向甘肅德昌投資公司投資理財、提供擔保,預計將產生6000萬—9000萬的巨額虧損。西北化工突然預虧后,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違規為其原獨立董事吳昌俠控制的企業提供資金和擔保的內幕逐步暴露。2008年10月,經蘭州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西北化工與吳昌俠違規一事有牽連的該公司原董事長楊德茂、總經理李小文及其關聯公司德昌投資公司董事長何俊輝涉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3人將于近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檢方指控:2000年底到2001年初,楊德茂、李小文、何俊輝在西北化工股份公司及德昌投資公司任職期間,為了完成公司年度盈利指標,達到增資擴股的目的,不注重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片面地認為進行投資理財能在短期內獲取超額利潤,在明知國家有關部門禁止和規范上市公司有關炒股和對外擔保的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管,多次商議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將西北化工公司上市募集的資金交由該公司獨立董事吳昌俠進行股票投資。之后,經楊德茂、李小文簽字同意,何俊輝以借款名義,將西北化工公司的5000萬元資金“借出”,并分解于“北京易安投資”、“北京萬券通信息咨詢“、“甘肅君和投資”3家公司,以股東名義注冊成立了甘肅德昌投資公司,何俊輝任該公司董事長,但西北化工并未出現在注冊股東中。
德昌投資公司成立后,3被告人開始用西北化工公司的銀行存款,分別以質押擔保和委托貸款的形式,自2001年4月至次年1月,先后數次從多家銀行貸款1.2億。而這些擔保質押事項依然未按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這1.2億元的資金,全部進入18家證券機構進行股票交易。2002年3月,3被告人在明知德昌公司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流向股市資金處在巨大風險的情況下,仍以西北化工及其子公司的名義,以辦展期的形式繼續為德昌公司提供擔保,然而,吳昌俠在股市上連連敗北,直到2003年5月,只向西北化工歸還了1000萬元。1年后,通過股市變現,西北化工也僅收回了650萬元。直到2007年12月,偵查人員才從吳昌俠處追回1550萬元。至此,西北化工用于擔保的銀行存款中尚有8800萬元無法追回。
2008年10月,蘭州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對該案偵查終結后,認為楊德茂、李小文、何俊輝3人,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上市公司的法規,濫用職權,擅自決定違規動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于銀行抵押貸款進行炒股,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的行為,當以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訴。(新華網甘肅頻道-每日甘肅網 郭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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