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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第二次申報期申報行權,將獲得不低于6%的綜合年收益率
證券時報記者 肖 柳
本報訊 有現金選擇權股東如果能夠不在首次申報期申報行權,而選擇在第二次申報期申報行權的話,每年將獲得不低于6%的綜合年收益率———這是鞍鋼集團和攀鋼集團間接“鼓勵”有現金選擇權股東暫緩行權開出的條件。
攀鋼鋼釩今日發布公告稱,鞍鋼集團已確定第二次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根據方案,首次申報期截止日未全部申報行使現金選擇權的攀鋼鋼釩股東,將取得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權利,并有權于首次申報期截止日起兩年后的特定期間按10.55元每股的價格行使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期截止日未全部申報現金選擇權的攀渝鈦業及長城股份股東,所持有的攀渝鈦業及長城股份股票分別按1.78及0.82的換股比例轉換為攀鋼鋼釩股票,轉換后的攀鋼鋼釩股票取得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權利,并有權于首次申報期截止日起兩年后的特定期間按8.73元每股的價格行使現金選擇權。
鞍鋼集團表示,除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該公司屆時公告的現金選擇權實施公告另有規定外,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權利不得轉讓,第二次現金選擇權行權期后,未行權的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權利將予以注銷。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權利將采取權利鎖定股東賬戶的方式。
攀鋼集團還作出分紅承諾,在攀鋼鋼釩符合現金分紅條件并仍然保留一定未分配利潤的前提下,攀鋼集團及攀鋼集團一致行動人將向攀鋼鋼釩2008至2009年度股東大會提議分配現金紅利,分配標準將不低于每10股派發1.2元,攀鋼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在審議該等事宜的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投贊成票。
攀鋼鋼釩認為,按照鞍鋼集團及攀鋼集團的上述承諾,如果有現金選擇權的股東能夠不在首次申報期申報行權,而選擇在第二次申報期申報行權的話,其持股相關期間所獲現金股利、第二次與首次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之差額在內的綜合年收益率,以首次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為基準將不低于6%。
此外,攀鋼鋼釩還發布了鋼釩權證風險提示性公告,鋼釩認股權證存續期將截止于2008年12月11日。根據鞍鋼集團近期發布的一系列和現金選擇權有關的規定,鋼釩認股權證持有人未能于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期截止日之前(含當日)行使認購權并獲得攀鋼鋼釩股份,鞍鋼集團將不向該等鋼釩認股權證持有人就其于前述首次申報期截止日之后行使認購權并獲得的攀鋼鋼釩股份提供現金選擇權,亦不向其追加提供第二次現金選擇權。
分析人士普遍預計,鞍鋼集團將在鋼釩權證行權之前實施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并可能在鋼釩權證行權之日前結束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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