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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證券 > 攀鋼集團啟動整體上市 > 正文
昨天,攀鋼鋼釩發出公告,提示鋼釩權證GFC1存在暴跌的風險,該權證的最后交易日是12月4日,攀鋼鋼釩重組的具體時間將決定鋼釩GFC1權證擁有人的命運。
攀鋼鋼釩表示,根據鞍鋼集團關于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相關承諾,公司有選擇權股東可以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于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期申報行權,若上述有選擇權股東未申報行權或未全部申報行權,鞍鋼集團將向該股東就其未申報行權的公司股份追加提供第二次現金選擇權。不過,對于鋼釩GFC1權證的持有人來說,如果他們未能于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期截止日之前(含當日)行使認購權并獲得公司股份,鞍鋼集團將不向該鋼釩GFC1認股權證持有人提供現金選擇權,亦不向其追加提供第二次現金選擇權。公告發出后,鋼釩GFC1昨日下跌9.03%。
公開資料顯示,鋼釩GFC1權證的行權期是11月28日到12月11日。那么,只要攀鋼鋼釩把現金選擇權申報期截止日放在11月28日之前,那么,鋼釩GFC1的持有者將失去行使現金選擇權的機會。屆時,鋼釩GFC1的持有者將遭受巨大的損失。攀鋼鋼釩的這種做法引發爭議。帶著投資者的疑問,本報記者聯系了公司董秘陳新桂先生。
質疑一:同股為啥不同權?
“現金選擇權和追加選擇權是給重組進行前攀鋼鋼釩的股東的,那些權證持有者是股東么?”陳新桂用反問句回答了為何權證持有者不享有二次現金選擇權的問題。
“還有,即便是含有二次選擇權的股票,一旦投資者將其賣出,買入這些股票的投資者也不再享有二次選擇權。也就是說,二次選擇權只對放棄了第一次選擇權的股東本人有效。”
不過,陳先生的話并不能得到投資者的認同。“我買了權證,就相當于和公司定了一份合同。”一位投資者這樣對記者說。“合同規定,到期只要我付了錢,就可以按約定得到一份股票,這個股票和別人的股票是一樣的。按照公司的做法,等我付錢時,別人的股票有二次選擇權,我的沒有,我拿到手的股票和別人的不一樣,這就是違約。”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宋旭說:“這構成對鋼釩GFC1認股權證持有人的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了解,已有投資者委托宋旭律師向攀鋼鋼釩發去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害認股權證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質疑二:為啥不早點提示?
公司直到10月25日才提示鋼釩權證持有者有可能不能行使選擇權,而之前只字未提。
“再也不能相信這家公司的公告了!”一位打來電話的投資者憤怒地說。“之前,公司公告(10月18日的2008-49號公告)說,鋼釩GFC1認股權證的理論價值為6.350元,溢價率為-17.18%。我看到公司自己說鋼釩權證有負溢價我才買的,誰知道一個禮拜后,公司就說,鋼釩權證的持有者可能行使不了選擇權。現在,公司又說,權證很可能暴跌。要是不能行使現金選擇權公司干嘛不早說,這不是存心把我們投資者當猴子耍么?”
關于為啥不早說的問題,上市公司的解釋是,因為本次重組牽涉到方方面面,并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敏感時期公司必須保持緘默,因此無法提前作出提示。對于這個回答,投資者表示:“上市公司有苦衷,那我們投資者就活該賠錢?再說,股價大起大落,會不會有什么人從中惡意操縱消息牟利還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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