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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黃清燕
昨日上午,廣東股民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據悉,該案是2005年《證券法》修訂后,最髙人民法院允許因內幕交易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起訴訟的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
據了解,陳建良在任天山股份(000877,SZ)副總經理期間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內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資金賬戶、下掛證券賬戶,合計買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8日對被告做出罰款20萬元,并禁入證券市場5年。而在此期間,曾買賣天山股份股票的陳寧豐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共9383.68元。為此,陳寧豐起訴要求陳建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悉,昨天開庭審理時被告陳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向原告代理人出示了9月3日下午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助手交來的由原告陳寧豐于2008年8月15日簽字 《撤訴申請》,內容是“本人陳寧豐現自愿撤回對陳建良的起訴,請予同意。”
對于原告陳寧豐的無端“撤訴”,原告代理人宋一欣表示“遭暗算”,如果原告陳寧豐執意要提出撤訴申請,而法院又準予撤訴,他將委托廣州律師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陳寧豐,要求其根據《聘請律師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即承擔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及雙倍承擔訴訟獲益的違約責任,估計起訴金額在30000元左右。
宋一欣在昨日晚間表示,將與上海、北京、廣東等地多位律師聯合組成律師團,向曾經購買過天山股份并遭受內幕交易損害的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即2004年6月21日~29日間曾經持有過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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