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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暉
2008年的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600666.SH,以下簡稱:西南藥業)的再審申請。在西南藥業與瑞士豪夫邁-羅氏控股公司 (F.Hoffmann-LaRocheAG,以下簡稱:羅氏公司)歷時十余年的商標權紛爭中,這可能是一度處于劣勢的西南藥業最后的翻盤機會。
6月11日,西南藥業仍保持緘默,表示: “在官司結束之前,我們不接受外界采訪!
西南藥業2007年的年報顯示,“散列通”成為西南藥業銷售過千萬的優勢產品之一。2007年度 “散列通”的營業收入3702.7564萬元,在公司最賺錢的藥品中排名第二。
合作起隙
“Saridon” 是羅生公司一種鎮痛藥的注冊商標,其化學名為:復方對乙酰氨基酚片 (Ⅱ),它的中文商標權,是雙方爭奪的關鍵。西南藥業在與羅氏公司爭奪 “散利痛”商標失敗后,其注冊商標 “散列通”也被羅氏公司告倒撤銷,此次再審程序如果啟動,可能為西南藥業保住這一賺錢領域贏得生機。
兩家公司長達13年的紛爭緣起于80年代末西南藥業與羅氏公司的合作。
1987年羅氏公司與西南藥業 (當時稱為西南制藥三廠)簽訂了 “關于‘散利痛片’在中國生產銷售協議”,約定西南藥業以羅氏公司的注冊商標Saridon“散利痛”,用中國原料在中國生產、銷售這種鎮痛藥。
1992年,時任廠長張逸屏在西南制藥三廠 (西南藥業前身)的改制工作報告中稱:散利痛片成為了高技術、高產值、有良好經濟效益的產品。
好景不長,一年后羅氏公司與西南藥業的合作出現裂痕。西南藥業于1993年2月28日,搶先申請注冊了“散列通”商標,歸第五類,注冊號碼為631613。與此同時,1995年,由羅氏公司合資的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開始批量生產SARIDON“散利痛”為商標的鎮痛藥。
90年代末,西南藥業與羅氏公司的合作完全終止,根據協議,西南藥業將停止在其藥品上使用 “Sari-don”商標,事實上西南藥業在隨后的幾年中依然繼續使用 “散利痛”字樣。這一舉動激怒了羅氏公司,紛爭就此展開。
西南藥業當時注冊的 “散列通”商標原檔顯示: “散利痛”三個大字被印刷在外包裝的盒子上,右上角加了個R字的 “散列通”字樣被印在中間,右邊則有英文 “Saridon”,包裝的最下方則注明由西南藥業出品,商標的印制單位是廣東汕頭升平區吉祥商標彩印廠。
2000年, “散列通”的年產值達到2805.4305萬元,羅氏不滿于終止合作之后的西南藥業,依然沿用“散利痛”的商標名稱,并以 “散列通”與 “散利痛”過于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為由,提請撤銷西南藥業的 “散列通”。
名分之爭
1993年11月,西南藥業在注冊“散列通”成功的8個月之后,又申請注冊 “散利痛”文字商標,并于1995年4月公告。
羅氏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認為西南藥業侵犯了其在先權利,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不予核準注冊。西南藥業答辯稱,羅氏公司在中國大陸只將 “散利痛”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未注冊為商標,其申請注冊符合注冊在先原則。
在90年代初期,中國并未對藥品管理嚴格區分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 “散利痛”由英文 “Saridon”翻譯而來,其真正的化學名稱應該是“復方對乙酰氨基酚片 (Ⅱ)”。但是當年的藥品管理部門一度把 “散利痛”確定為通用名稱。
1996年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 “散利痛”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西南藥業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對 “散利痛”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西南藥業在爭奪 “散利痛”的較量中敗陣。
在等待裁定的過程中,羅氏公司后知后覺,于1996年8月12日申請注冊 “散利痛”商標,商標局以西南藥業在類似商品上已申請在先為由,駁回申請。1998年,羅氏公司提出復議申請,理由是西南藥業在先申請的 “散利痛”商標已經裁定不予核準注冊。1999年11月,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對羅氏公司申請的 “散利痛”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一位張姓自然人,以 “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特點為由提出異議,羅氏公司答辯稱, “散利痛”是其英文商標的音譯,本身沒有任何意義,且經長期使用,具有很強的顯著性。2000年12月,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 “散利痛”商標予以注冊,注冊號1456508。
2001年4月,西南藥業對羅氏公司核準注冊的 “散利痛”商標提出商標注冊不當申請,認為 “散利痛”是該類藥品的法定名稱,且明確表示了藥品功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200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西南藥業爭議不成立,維持羅氏公司注冊的 “散利痛”商標,西南藥業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一中院,但無論是一審的中院和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維持了羅氏公司的 “散利痛”商標。
保住了 “散利痛”的羅生公司,又對西南藥業注冊 “散列通”商標進行反擊。1999年7月,羅氏公司以西南藥業未經許可在產品上使用 “散利痛”商標, “散列通”商標和其注冊的 “散利痛”近似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不當注冊申請,要求撤銷西南藥業注冊的上訴631613號 “散列通”商標。
200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雙方商標不近似,維持西南藥業公司注冊的 “散列通”商標。此后,羅氏公司上訴到北京一中院,2005年,一中院判決撤銷西南藥業的商標;2006年12月,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院維持了一中院的判決:撤銷 “散列通”商標,維持羅氏公司的 “散利痛”商標。
西南藥業因此提交的再審申請,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接受。
“知識產權”困境
在上述案件進行期間,西南藥業在和羅氏公司終止合作后,仍在自己生產的 “散列通”產品上使用了 “散利痛”文字,被羅氏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西南藥業構成商標侵權。
“散利痛”是藥品的商標還是通用名稱?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是決定西南藥業和羅氏公司13年糾紛走向的關鍵。如果 “散利痛”是此類鎮痛藥的通用名稱,只要產品符合標準,任何藥品企業都可以使用。
羅氏公司認為,該公司在解放前曾經將 “散利痛”作為商標注冊。但在解放后,無論是羅氏合資企業羅氏制藥所在的上海,還是西南藥業當時所處的四川,都在藥品標準里將 “散利痛”列為藥品的通用名稱,這是西南藥業申請撤銷羅氏公司 “散利痛”的基本原因。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1年9月20日 《國家標準頒布件》及 《國家藥品標準》中載明: “正式名稱:復方對乙酰氨基酚片 (Ⅱ),曾用名散利痛片”。
北京百世福達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浩根據經驗判斷:再審程序不是普通的訴訟程序,而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序。西南藥業的案子能獲得再審,本身就說明最高院認為案子此前的判決有違反法律法規之處,說通俗點就是,有冤假錯案嫌疑的案子才會再審。西南藥業發的這個公告實際上是在暗示:翻案有望。
他認為,對已經持續競爭10余年的兩個企業,更應當用市場的手段調節他們的競爭,而不宜用一個簡單判決來斷品種的生死。
在2007年財報中,西南藥業寫道:在化學合成藥生產方面,國內制藥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化學藥不到3%,大多數企業的生產內容和品種相近。
隨著我國 《專利法》的修訂及《藥品行政保護條例》的實施,國內企業仿制國外上市產品越來越困難,極大地限制了國內同種藥品的研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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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觀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