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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791 證券簡稱:天創置業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法律意見書 致:天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證監發 [2006]21號”《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規范 性文件的規定,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天創置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了于2008年4月 8日上午9:00時在北京市海淀區彩和坊路8號天創科技大廈12層西側貴公司 會議室召開的貴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會議表決程序進行驗 證并出具本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已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驗證,并審查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需審查的相關文件、 資料。 貴公司已承諾并保證,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 完整和及時的,確信沒有任何遺漏。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發生的事實及本所律師 對該等事實的了解,僅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本 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和其他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 責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貴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已將該次董 事會決議和董事會通知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以下簡稱“會議公告”)刊登 于2008年3月8日的《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會議公告載明了本 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地點、會議議題、出席會議人員、參加會議的登記 辦法和其他相關事項。會議通知已經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8年4月8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區彩和坊路8號天 創科技大廈十二層貴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依據公司章程,由貴公司董 事會經過半數以上董事推選董事吳寶忠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其他 事項與會議通知的披露一致。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距董事會發布召集本次股東 大會公告的時間間隔已逾二十日,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議題等相關事項與會 議公告內容相符。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均符合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經貴公司董事會秘書與本所律師對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 理人)的身份進行查驗,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四人, 代表股份141,065,197股,占貴公司總股本283,050,000股的49.84%。 (二)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 經本所律師查驗,除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外,列席本次股 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包括貴公司董事7名、監事3名、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 人員3名以及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上述人員資格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貴公司章程的規 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公告載明的議題進行了審議,并采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進行了表決。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和貴公司監事對投票和計票過程進 行監督并簽署表決票統計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對表決結果均 未提出異議,所表決事項獲有效通過。表決結果詳見“天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二 零零七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提出新提案 或對本次股東大會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并且本次股東大會亦未審議會議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項。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 大會規則》和貴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相關 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貴公 司章程的規定,所作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其中貳份由本所提交貴公司,壹份由本所存檔。 ( 以 下 無 正 文 ) 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經辦律師:童自明 (公章) (簽名) 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