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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08-001張家港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張家港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8]188號文核準,采用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5,600萬股,每股發行價為5.69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1,864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凈額為人民幣29,581.24萬元。 本次募集資金經江蘇公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蘇公W[2008]B021號《驗資報告》驗證。 為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和保薦機構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支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支行(上述銀行簡稱“乙方”)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約定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僅用于公司“擴建2萬立方米液化氣儲罐項目”、“20萬立方米化工倉儲項目”及“完善物流配送體系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保薦機構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相關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3、相關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相關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4、公司一次或者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5%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5、相關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在銀行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 特此公告。 張家港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