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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009 證券簡稱:天奇股份關于江蘇天奇物流系統(tǒng)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GLG/SZ/A1437/FY/2008-020號 致:江蘇天奇物流系統(tǒng)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集團(深圳)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天奇物流系統(tǒng)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武小兵律師出 席了貴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guī)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等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江蘇天奇物流系統(tǒng)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貴公司要求的其他有關問 題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事項進行了審查, 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jù)對事實的了解及對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貴公司董事會于2008年2月20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分別刊載 了《江蘇天奇物流系統(tǒng)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07年度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 公告》(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前述會議通知中載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 開的時間與地點、會議方式、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 東的股權登記日、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與電話號碼、以及“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 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東”的文字說明。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于2008年3月12日上午09:30在 無錫市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錢洛路貴公司會議室召開,由貴公司董事長白開軍先生主持。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貴公司發(fā)出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通知的內(nèi)容符 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治理準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 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nèi)容與會議通知所載一致,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 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與出席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會召集。 (二)根據(jù)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包括截 至2008年3月7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 人員以及貴公司聘請的律師。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 托證明及股東登記的相關資料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5人, 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shù)額為34,070,851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30.83%,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的資格,有權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貴公司的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 所律師。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 (一)根據(jù)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貴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 過并決定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題包括: 1、審議《2007年度公司財務決算方案》; 2、審議《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2007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4、審議《2007年度公司利潤分配議案》; 5、審議《2007年度報告正文與摘要》; 6、審議《關于追認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2007年度財務審計機 構的議案》; 7、審議《關于聘任2008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二)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提案與會議通知內(nèi) 容相符;貴公司的股東及監(jiān)事會未在本次股東大會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采取書面記名方式逐項 投票表決,由本所律師、兩名股東代表和監(jiān)事進行了計票和監(jiān)票,并當場公布了 表決結果。全部議案經(jīng)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過。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guī)則》、《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與召 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為律師簽字頁) 國浩律師集團(深圳)事務所 經(jīng)辦律師: 武小兵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