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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911 證券簡稱:南寧糖業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獨立董事應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公司管理層應向獨立董事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應安排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 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四條 財務負責人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審計前向每位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公司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至少安排一次獨立董事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獨立董事應履行見面的職責。 見面會應有書面記錄及當事人簽字。 第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獨立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八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條件,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積極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期間,獨立董事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公司獨立董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