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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600215 股票簡稱:長春經開 編號:2008-008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一、 有關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本公司于2007年9月8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長春經開(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關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開發區支行起訴本公司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長春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公告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的訴訟判決公告。近日收到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08)綠民執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書》及限期執行通知書。 二、 《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71,691,821.18元(含利息)、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76,319,121.18元(含利息)、被執行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銀行存款85,845,910.59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相應數額的財產。 三、《限期執行通知書》基本內容 因本公司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履行,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限本公司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裁定若用現金償還不會對本公司利潤產生影響;若用拍賣財產償還,且財產減值時將對本公司利潤產生影響。對于該項裁定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本公司正在與原告進行積極協商,以求妥善解決之途徑,今后本公司將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