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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化股份借款違規調查:董秘聲稱自己不懂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7:47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賈麗 2008年2月1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興化股份公開批評,就興化股份因與其控股股東興化集團之間存在1300萬元等違規資金頻繁往來,財務不獨立一事予以通報,通報中指出1300萬元款項的進出僅隔2天有余,且并未有實質性商業內容,興化股份為興化集團墊付基本工資,興化集團為興化股份墊付崗位津貼,雙方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 2月28日,記者聯系到興化股份的現任董秘王東潮說,由于不懂法,因此自己違規了亦不知情。 上市一年有余的興化股份與大股東頻繁資金往來,竟然聲稱“不懂法”,事實果真如此嗎?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違規事由牽涉兩屆董事 通報中提及一筆近千萬余的興化股份與大股東“神秘”資金的來往僅隔兩日,且并無商業內容,到底這筆充滿懸疑色彩的款項緣何而來? 經過一番周折,本報記者與興化股份前任董秘王向龍取得了聯系。對于這筆款項,經歷此事的王向龍記憶猶新。 那是2007年4月27日,當時興化股份母公司陜西興化集團急需一筆4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在其它融資渠道無望解決的情況下,興化集團決定再次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興平市支行貸款。建行方面表示愿意批出4000萬元的貸款,續貸可以,但是前提是:必須先將先前興化集團在建行短期貸款的1300萬元資金還清。 那這1300萬還貸資金又從何而來?興化集團將目光再次聚焦與自己有多筆財務關聯的子公司興化股份身上。興化股份得知此事,考慮到集團大股東的特殊身份,最終決定“臨時救個急”,于是興化股份向興化集團借出1300萬元。 王向龍透露,當時興化集團、興化股份、銀行三方還簽了協議,興化集團拿到從興化股份借出的1300萬元后,在29號就把錢還給了銀行,隨后興化集團從銀行貸款4000萬。 根據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要求,在關于上市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中,上市公司應披露在報告期內與關聯方共同投資的詳細情況,披露關聯銷售和關聯采購的交易金額及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 興化股份和興化集團的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興化股份在公告中,并沒有進行相關信息的披露,造成違規。2008年2月29日,記者向現任董秘王東潮了解, 2007年5月公司進行換屆,所以違規事由牽扯兩屆董事。 不懂法并不是理由 對于財務不獨立,王東潮解釋為不懂法。“興化集團是大股東,我們借錢給他,讓外面人看來顯然是不獨立了。”言語中透露出無奈,“我們公司所處的興平市是農村城市,距離銀行比較遠,原來我們是一個公司重組以后變成兩個公司,發工資的日期是同一天,在每月18號,因為工資構成分固定和活動的績效兩部分,每月公司要雇保安公司的車去銀行取兩次錢,后來為解決費用,與集團公司達成協議,雙方分別負責這兩部分工資的發放,月底兩清。” “我們根本沒有意識到這事情這么麻煩,當時我們認為沒有風險,又不會造成損失,況且銀行承諾我們將錢劃過去,就立刻將他們借的1300元轉回來,就2天的時間,沒想到要開董事會討論。” 王東潮對公司的借款造成違規表示遺憾。“我們認識到興化集團是大股東占用了三天的公司部分資金,在程序上是錯誤的。從公司來講,這么大筆資金出去了,但是當時時間比較緊,也不可能為這個才開個會,公司領導層商量了一下,拿出去了。這個可能合理不合法。以后我們還要多學習上市公司規則。”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學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吳宏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個案件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大股東操作明顯。 吳宏表示,不懂法并不是上市公司逃避罪責的理由。興化股份向母公司提供款項屬于比較重大的關聯交易,目前來說沒有造成損害公司或投資者利益的后果,但是如果資金往來頻繁,公司機制存在嚴重問題,那么未來上市公司和集團如果任何一方有資金問題,將會嚴重影響影響投資者利益。 記者述評 違規是否應該嚴懲 深交所通報中指出,興化股份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梁玉昆、王志海以及原董事唐建安、王興若,原高級管理人員李春林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公司控股股東興化集團違反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因此,對興化股份、興化集團以及興化股份董事梁玉昆、王志海以及原董事唐建安、王興若,原高級管理人員李春林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公司法專業律師雷敬祺認為監管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以儆效尤:“這個案件是典型的股東濫用權力,雖然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失,但是公司的利益無法在程序上得到保障,造成投資者投資風險加大, 褻瀆知情權的雙重損害。” 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為部分民營企業帶上的“緊箍帽”似乎毫無威力可言。 公司存在財務不獨立情況也極為嚴重。從1997年瓊民源公司案發,到后來紅光實業、鄭百文、藍田股份、億安、銀廣夏等重大的虛假信息披露案件足以說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擾亂了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加強上市公司會計監督顯得尤為迫切。 雷敬祺律師認為監管部門有一定責任,應當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起到警戒作用:“建議應當上升到法律層次,指定處罰細則,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可操作性的處罰警戒。” “其他可操作性的處罰依據是《證券法》193、194條。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九十四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吳宏指出對于上市公司上市輔導和監管是落實在操作層面上的。“這種最基本的上市公司不獨立情況目前仍然存在是畸形,可以說我國監管方面還有漏洞,法律操縱層面上仍然存在缺失,沒有落實到位。審計沒有發現問題,公司規范性存在問題,高層法制意識薄弱。責令公司內部健全制度尤為重要。今后券商在輔導上市過程中應對民營企業規范運營作為重點,監管部門著重監管,促使規范,針對民營企業有的放矢。”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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