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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826 證券簡稱:合加資源合加資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合加資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 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立即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 的使用工作。 第四條 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 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 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募集資金應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 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 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 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 的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六)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 議,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后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 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 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證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 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條 公司進行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時,資金支出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資金管理相關制 度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支出,均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 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該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并由董事長在董事會授權 范圍內簽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并制作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說明。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 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 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 益等進行重新評估和核算,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 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三)超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 額50%;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異常的情形。 第十六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 目。 第十七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實施,發 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實施方式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 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改變原因。 第十九條 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該事項應當經公司董事 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獨立董事及保薦機構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 或間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后,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二條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六)深交所認定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批準通過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 向。 第二十四條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 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六條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 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 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 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 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 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 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九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符 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核意見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 告; (三)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具體反映募集資金的 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 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 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募集資金 管理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 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出具專項說明,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 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內容是否 相符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 相符”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說明差異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條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 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 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六章發行股份涉及收購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 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該就資產轉 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 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但不限于實現該 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募集資產后公司的盈利預測。 第三十六條 公司擬出售上述資產的,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此外,董 事會應當充分說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該事項發表明確 表示同意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報告期內涉及上述收購資產的相關 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若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低于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十,應當在年度 報告中披露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原因,同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預測審 核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該事項作出專項說明;若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 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 師、相關股東(該項資產的原所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公開解釋、道歉并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制度將隨著募集資金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變化而適時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