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證券> 正文
證券代碼:002212 證券簡稱:南洋股份 廣東南洋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工作,加強公司與投 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加深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和認同,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的良好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 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 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和《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 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 要工作。 第三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 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 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 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 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 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 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 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 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五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為,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 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 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 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 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五)一對一溝通; (六)郵寄資料; (七)電話咨詢; (八)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九)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現場參觀; (十一)路演。 第九條《證券時報》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根據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 規定應進行披露的信息必須于第一時間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公 布。 第十條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 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 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 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 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 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 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投資 者關系管理事務,并承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經營運作、發展戰略的職責。董事 會秘書負責組織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制度和實施細則,并負責落實和實 施。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職責是: (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 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 理層。 (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 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 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 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 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負責投資者關系管 理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歸集各部門及下屬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應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 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十九條公司可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協助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 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 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 時,還可做專題培訓。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 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 廣東南洋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