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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402 證券簡稱:金融街關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08)第0017號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之委托,指派劉榕、馬鐵蕾律師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等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 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規則》的要求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 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 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意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是本所律師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 核查和驗證后出具的。僅供公司為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并依法對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規則》第五條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 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由公司董事會根據于2008年2月4日召開的第四屆董 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議作出。 2、2008年2月5日,公司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中 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會議地點、召開方式、會議時間、出席對象、會議議程、會議登記辦法、股東大會聯系方式等,說明了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權利。公司董事會已對所審議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滿15日。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08年2 月26日上午9:00在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四層召開,由公司董事長 王功偉先生主持,召開時間、地點與公告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召集人資格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2、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366,295,441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6.57%,均為股權登記日在冊股東。 3、出席、列席會議的人員 2 除上述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 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聘 請的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 司法》、《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關于變更公司2007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為中瑞岳華會計 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收到臨時議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就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且在公告中 列明的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由股東代表、監事和律師進行計票和監票,當場公布 表決結果,議案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會議主持人簽名。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 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 法、有效;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劉 榕 馬鐵蕾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