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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835 證券簡稱:四川圣達四川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四川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七條 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或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 4、股東大會決議; 5、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6、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7、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8、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9、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1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1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3、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14、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 16、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17、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18、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9、公司作出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20、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變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21、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23、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25、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2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27、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28、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 29、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司章程》的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規則》之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董事長簽發。 第十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披露信息: 1、董事長; 2、總經理經董事長授權時; 3、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 4、董事會秘書; 5、董事會授權代表。 第十一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授權代表)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授權代表)或通過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籌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件過程中的相關人員,應及時主動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上市公司在獲悉相關信息時,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并披露影響股價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或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六條 剔除大盤因素和同行業板塊因素影響,公司股價在股價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20%的,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發行股份等行為的,應同時承諾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類型,原則上自停牌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咨詢論證。 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時,應同時提交停牌和復牌的書面申請。復牌書面申請應當明確: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含停牌當日),如果公司未就停牌事項及方案與相關部門咨詢、論證,或者經論證方案未獲準的,則其股票在下一個交易日自動復牌。自動復牌時,公司應按規定進行公告。公司應在方案咨詢、論證結束后立即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復牌的同時披露方案論證結果。如果方案未通過論證,公司應披露原因;如果通過論證,公司應公告方案。 第十九條 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并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二十條 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中國證券報》。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定期報告、《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等除載于上述報紙之外,還載于指定的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本公司的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或網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責任劃分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的責任: 1、董事會秘書為本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3、董事會秘書經董事會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董事,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董事會及經理層要積極支持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會授權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事務,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5、股東咨詢電話(028-85322086)是本公司聯系股東和四川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專用電話。除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授權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隨意就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回答股東的咨詢,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理班子的責任 1、經理班子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或指定負責的副總經理必須保證這些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書面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2、經理班子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3、子公司總經理應當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子公司經營、管理、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子公司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書面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子公司總經理對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4、經理班子提交董事會的報告或材料應履行相應的交接手續,并由雙方就交接的報告和材料情況和交接日期、時間等內容簽名認可。 第二十五條 董事的責任: 1、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股東和媒體發布、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責任將涉及子公司經營、對外投資、股權變化、重大合同、擔保、資產出售、高層人事變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信息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真實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如果有兩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須確定一人為主要報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擔子公司應披露信息報告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責任: 1、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須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披露事項的相關附件交由董事會秘書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 2、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3、監事會以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東和媒體發布和披露(非監事會職權范圍內)公司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4、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會。 5、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控股孫、子公司的責任: 1、控股孫、子公司相關信息披露和報告事務,公司董事長是第一責任人,辦公室主任是第二責任人。 2、控股孫、子公司相關信息報告 (一)與《上市規則》第9.2條、第11.8.2條、第11.8.3條規定事項有關的信息; (二)與公司業績、利潤等事項有關的信息,如財務業績、盈利預測和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等; (三)與公司收購兼并、重組、重大投資、對外擔保等事項有關的信息; (四)與公司經營事項有關的信息,如開發新產品、新發明、新的顧客群和新的供應商,訂立未來重大經營計劃,獲得專利、政府部門批準,簽署重大合同; (五)與公司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有關的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和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聘請的專業機構和經辦人員,參與制訂、論證、審批等相關環節的有關機構和人員,以及提供咨詢服務、由于業務往來知悉或可能知悉該事項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等(統稱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相關事項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在公司股價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三十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發生涉及公司的市場傳聞或在沒有公布任何股價敏感重大信息的情況下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并核實有無影響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公司證券部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和股東來訪接待機構。 第三十二條 股東咨詢電話:028-85322086; 傳真:028-85322166; 董秘電話:028-85322086; 電子郵箱:sdsy@sdsycorp.com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20號高新國際廣場B座212室 郵編:610041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規則》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修改。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