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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優勢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17:26 中國證券網

建信優勢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8層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 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9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購買或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人自依據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0)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業務;
(6)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8)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1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分紅款項;
(15)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9)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20)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1)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2)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按規定保存有關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15 年以上;
(1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本基金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交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更換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觸發"救生艇"條款;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3)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5)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①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③會議形式;
④議事程序;
⑤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⑦表決方式;
⑧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⑨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時間。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①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Ⅰ.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Ⅱ.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②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Ⅰ.召集人按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Ⅱ.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Ⅲ.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Ⅳ.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①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布。
③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④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①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在公證機關監督下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②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①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或拒派代表擔任監票人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②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③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④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法定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至少1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采用現金分紅方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發放,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的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1%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的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1.2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逐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于次月首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業績報酬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個自然年起,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按當年的年平均基金資產凈值提取0.5%的業績報酬:
(1)從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2)從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6%。
(3)年底時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4)未發生基金轉換運作方式。
(5)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或者其它法定要求。
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進行計算。
如果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發生變化,則按時間段計算累計收益率。假設在一年里面的前X1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Y1,接下去X2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Y2,以此類推,在后面剩余XN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YN,則該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1+ Y1/360)^ X1×(1+ Y2/360)^ X2×……×(1+ YN/360)^ XN-1。
年平均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方法如下:
F為年平均基金資產凈值
Ei為每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N為每年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天數。
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當日進行計算,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計提,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如果能夠提取業績報酬,則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個基金會計年度第5個工作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于次個基金會計年度第10個工作日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方向
本基金的投資限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權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各類資產應符合以下比例范圍限制:
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100%,其中,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3%。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現金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0-40%,其中,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為0。股票的主要投資方向為尋找具有良好內生性成長或外延式擴張動力、而且價值被低估的優勢上市公司。本基金大類資產配置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投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100%,其中,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3%。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現金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0-40%,其中,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為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并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6)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7)權證投資比例遵照《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138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8)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比例遵照《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9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9)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遵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規定時,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資組合限制并相應修改限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債券的應計利息、繳存的保證金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對象為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等資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③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該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款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④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進行估值:
Ⅰ.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確定的估值價格低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采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確定的估值價格作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Ⅱ.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確定的估值價格高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按下列公式確定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FV=C+(P-C)×(Dl-Dr)/Dl (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C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于除權日對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應調整);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Dl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Dr為估值日剩余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凈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凈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權證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認為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各因素的基礎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涉及本基金合同正本第十一章第(二)節規定的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外,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對基金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該等變更應當在2日內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基金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
(6)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將基金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2)繳納基金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清算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組成立后2日內應就清算小組的成立進行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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