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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博瑞傳播(600880)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8:29 中國證券網
四川商信律師事務所關于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四川商信律師事務所
四川成都清江東路1號10樓
二零零八年元月
四川商信律師事務所關于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致: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商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博瑞傳播")委托,擔任貴公司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并指派本所律師曹軍、王駿(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博瑞傳播《公司章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及有關當事方就本所律師詢問事項所作答復,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過程中,本所得到博瑞傳播如下保證:其提供的文件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文件中的蓋章及簽字全部真實;簽署該等文件的有關當事方已就該等文件的簽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項授權及批準程序;一切足以影響本所律師就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事宜發表法律意見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師披露,所提供的書面文件以及有關的口頭陳述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構事實、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博瑞傳播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聲明或承諾而作出判斷,對于其直接確認的事實,本所沒有進行進一步的驗證。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僅就博瑞傳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的合法性發表意見,對于有關會計、審計等專業事項不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和激勵計劃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并不意味著本所律師對該等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本所律師對于該等文件的內容并不具備核查和作出評價的適當資格。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博瑞傳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前述條件下,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首期行權的激勵對象范圍
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共計38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8人,分別為孫旭軍、陳舒平、呂公義、徐曉東、姜雪梅、張躍銘、侯海文、齊勇,以及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核心骨干人員30人。前述人員均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激勵對象范圍之內,其它激勵對象何冰、李志剛、肖敏、劉廷芳、宋杰、唐繼偉已向公司書面承諾對其已獲授股票期權暫不行權,不納入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范圍。
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名單已經公司五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經對名單予以核實,公司監事會認為授予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條件,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006年10月19日,公司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確定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日》的議案,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日為2006年10月26日。同日,該議案亦經公司五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0月26日,公司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向激勵對象一次性授予1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的權利。
經核查,股票期權授予日為交易日,不屬于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或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工作日,或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工作日等期間;股票期權授予時,博瑞傳播不存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激勵對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或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亦未發現激勵對象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同時,根據公司《關于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項的說明》,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所要求的個人績效考核均達標。
2008年1月24日,公司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首期行權激勵對象與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時確認的名單一致,符合《管理辦法》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范圍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關于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
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4.89元。
經公司200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按2006 年底總股份182,252,070 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 股派送現金2.00元(含稅)。據此,公司董事會于2007年5月31日公告了《2006年分紅派息實施公告》。公司2006年度分紅派息實施方案為:向2007年6月5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00元(含稅),除息日為2007年6月6日,現金紅利發放日為2007年6月11日。
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若在行權前博瑞傳播有派息、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其中,派息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根據上述調整方法,公司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后,公司董事會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行權價格進行了調整,并公告了《關于調整公司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公告》。調整后的行權價格為:14.89元-0.2元=14.69元。
本所律師認為,行權價格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期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
三、關于股票期權本次行權的條件
(一)根據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股權激勵對象2006年度考核成績的審核意見》,公司所有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均合格,符合股票期權首期行權條件。
(二)經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博瑞傳播不存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經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激勵對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或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亦未發現激勵對象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四)根據公司2006年度報告及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川華信審(2007)012號審計的報告,公司2006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93,739,911.74元,比上年增長26.12%;每股收益為0.50元。
本所律師認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規定的行權條件已滿足,激勵對象行權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關于股票期權本次行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06年9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出具《關于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意見》,對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無異議。
(二)2006年10月8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博瑞傳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并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相關事宜。
(三)2008年1月10日、1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成都商報社、第一大股東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分別出具《關于同意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的函》,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內容無異議,同意公司按照《管理辦法》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的規定,安排激勵對象首期行權事宜。
(四)2008年1月25日,博瑞傳播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相關事項的議案》,決定本次擬行權激勵對象人數為38人,擬行權數量為200萬份,占公司總股本0.99%。
(五)2008年1月24日,公司獨立董事均發表了《關于股票期權激勵對象首期行權的獨立意見》,認為公司所有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符合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的調整符合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首次行權數量符合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
(六)2008年1月24日,公司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首期行權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行權價格的調整符合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同意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合格,符合股票期權首期行權條件的考核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期行權已完成《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現階段應當履行的程序。
五、特別說明
本所律師注意到,《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頒布,該《試行辦法》對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之規定和要求與此前已頒行的《管理辦法》不完全一致。
經核查,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系依據《管理辦法》擬訂,并且在《試行辦法》頒布之前,公司董事會已審議通過并公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對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出具無異議函。
公司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并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相關事宜。對于前述議案,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投票贊成,未提出其它新的議案。
2008年元月10日、1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成都商報社和股東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再次確認,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內容無異議,同意公司按照《管理辦法》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的規定,安排激勵對象首期行權事宜。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內容及其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當時之規定,一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并且《試行辦法》主要用于指導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依法履行相關職責,若因《試行辦法》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不完全一致,需要對其予以修訂和完善的,應由公司控股股東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出相應議案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施行。但是,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均已明確表示贊成,控股股東并未提出修訂議案,公司股東大會亦未就該激勵計劃通過任何新的議案。因此,在《試行辦法》頒行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適用亦不違反《試行辦法》的規定。
六、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博瑞傳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價格的調整、首期行權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已滿足,激勵對象行權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經本所蓋章及經辦律師簽字后生效。
四川商信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曹 軍
王 駿
二零零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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