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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 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以下稱“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未獲得通過; 2、公司流通A 股股票于本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復牌。 二、本次會議召開情況 1、本次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3、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網絡投票時間:2008年1月11日、1月14日和1月15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中國江蘇省儀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島酒店會議中心。 6、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錢衡格先生 7、本次會議表決方式: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委托公司董事會投票與交易系統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已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流通 A股股東提供了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流通A 股股東可以在前述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8、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本次會議出席情況 公司A 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為2,600,0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為2,400,000,000股,流通A 股股份總數為200,000,000股。 1、總體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現場投票和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公司A 股市場相關股東共6253人,代表公司股份2,475,281,708股,占公司A 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的95.20%。本次會議沒有流通A 股股東委托公司董事會投票。 2、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非流通股股東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400,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100%,占公司A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的92.31%。 3、流通A 股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現場投票和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公司流通A股股東共6251人,代表公司股份75,281,708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總數的37.64%,占公司A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90%。 其中,通過現場會議投票方式表決的流通A股股東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4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總數的0.0017%,占公司A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的0.00013%;通過網絡投票方式表決的流通A股股東共6248人,代表公司股份75,278,308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總數的37.64%,占公司A股市場相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90%。 四、議案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審議了《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會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描述了《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詳細內容。 五、議案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對《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了表決。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2,475,281,708股,其中非流通股份總數為2,400,000,000股,流通A股股份總數為75,281,708股。 1、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2,419,402,452股;反對:55,736,006股;棄權:143,250股; 同意的股份數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74%。 2、流通A股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19,402,452股;反對:55,736,006股;棄權:143,250股; 同意的股份數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有表決權流通A股股份總數的25.77%。 3、參加表決的前十大流通A 股股東持股數量和表決情況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表決情況 1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9,847 反對 -東方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2 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1,550,000 反對 -集合類資金信托2006年第16號 3 盧保紅 1,300,000 反對 4 北京步長醫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1,140,000 同意 5 周高峰 845,780 反對 6 馮蘭芳 789,345 反對 7 王榮安 637,639 反對 8 張冰 620,000 反對 9 王育清 532,122 反對 10 林巍 457,600 反對 4、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審議的《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已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未經參加表決的流通A 股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會議審議議案未獲得通過。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趙楓 3、結論性意見: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資格、公司董事會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及本次會議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法規的規定;本次會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董事會命 吳朝陽 董事會秘書 中國,南京,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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