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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限售流通股東可上市交易股份數量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了《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并在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全文)》,在全文及摘要“有限售條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預計時間表”中,原為: 股東名稱 限售股份數量 預計可上市流通時間 南京公用控股 5,286,528 G+12個月 10,573,056 G+24個月 105,730,560 G+36個月 南京城建集團 1,260,523 G+12個月 2,521,045 G+24個月 25,210,448 G+36個月 中信汽車公司 6,380,225 G+12個月 上海大眾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5,241,600 G+12個月 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 4,492,800 G+12個月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492,800 G+12個月 南京日報社 3,448,449 G+12個月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東 34,103,373 G+12個月 高管人員 122,865 - ================續上表========================= 股東名稱 承諾的限售條件 南京公用控股 注1 南京城建集團 注1 中信汽車公司 注2 上海大眾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注2 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 注2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2 南京日報社 注2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東 注2 高管人員 注3 G: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首個交易日 注1: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注3:對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員,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滿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由于計算有誤,該表中南京公用控股、南京城建集團所持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情況應為: 股東名稱 限售股份數量 預計可上市流通時間 南京公用控股 17,584,205 G+12個月 35,168,410 G+24個月 105,730,560 G+36個月 南京城建集團 17,584,205 G+12個月 25,210,448 G+24個月 中信汽車公司 6,380,225 G+12個月 上海大眾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5,241,600 G+12個月 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 4,492,800 G+12個月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492,800 G+12個月 南京日報社 3,448,449 G+12個月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東 34,103,373 G+12個月 高管人員 122,865 - ================續上表========================= 股東名稱 承諾的限售條件 南京公用控股 注1 南京城建集團 注1 中信汽車公司 注2 上海大眾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注2 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 注2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2 南京日報社 注2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東 注2 高管人員 注3 G: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首個交易日 注1: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注3:對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員,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滿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相應的,本公司下列公告中涉及上述內容作相應更正: 1、本公司2007年1月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中第八條有限售條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預計時間表; 2、本公司2007年1月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股票簡稱及股份結構變動的公告》第三條有限售條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預計時間表; 3、本公司2007年3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報告摘要》第四條及在巨潮資訊網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報告》第三節第三條第三點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中的前十名有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數量及限售條件。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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