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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上海家化(600315)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0:41 中國證券網
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特 別 提 示
1.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
2.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數量不超過560萬股,其中預留30萬股。
股票來源為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普通股。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3.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預期收益測算價格為本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盤價和本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的較高者。授予價格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激勵對象當期薪酬水平、激勵力度和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大會批準。本計劃預期收益測算價格為15.21元/股,授予價格為8.94元/股。
4.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范圍包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以及根據章程規定應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定的營銷骨干、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
5.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5年,包括禁售期2年和解鎖期3年。解鎖期內,若達到本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在三個解鎖日依次可申請解鎖股票上限為該期計劃獲授股票數量的40%、30%與30%,實際可解鎖數量應與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掛鉤。若未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激勵對象當年不得申請解鎖。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將在每個解鎖日之后以激勵對象參與本計劃時購買限制性股票的價格統一回購并注銷。
6.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業績條件為公司2007年度凈利潤不低于922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不低于8448萬元;限制性股票解鎖的業績條件為公司上一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7. 激勵對象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由個人自籌,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8.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海家化")治理結構,實現對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營銷及管理骨干的長期激勵與約束,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利益與公司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上海家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家化《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第二條 本計劃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激勵和約束相結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國資部門審核通過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異議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文中作如下釋義:
上海家化/公司 指 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家化集團 指 上海家化(集團)有限公司
本計劃 指 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激勵對象 指 依照本計劃規定,有資格獲授一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海家化員工。
限制性股票 指 上海家化依照本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的、轉讓受到限制
的上海家化普通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股東大會批準實施本計劃日。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指 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認購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轉讓的
期限;自授予日起2年,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認購的限制性股票有條件轉讓的
期限;禁售期滿后的3年為解鎖期,若激勵對象達到限
限制性股票解鎖期 指 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可申請按各期計劃獲授
限制性股票總數的40%、30%、30%的數量逐年分批解
鎖。
預留股票 指 本計劃授予日后一年內由公司董事會批準一次授出的
不超過30萬股的限制性股票。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幣元
第三章 激勵對象
第五條 本計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崗位價值及對公司業績所做貢獻等因素確定激勵對象。
第六條 激勵對象的范圍包括:
(1)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以及根據章程規定應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
(3)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4)經公司董事會認定的營銷骨干、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
在公司擔任前款范圍內職務的家化集團負責人可以參加激勵計劃,但其應未同時參加家化集團控股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第七條 第六條所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成為本計劃的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4)依據公司相應的績效評價辦法,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和股票總量
第八條 本計劃所涉及股票的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普通股。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第九條 本計劃實施時擬授予的股票數量不超過560萬股,其中預留30萬股。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第十條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測算價格為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盤價;
(2)本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測算價格為15.21元/股。
第十一條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激勵對象當期薪酬水平、激勵力度和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大會批準。本計劃授予價格為8.94元/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本計劃后至本計劃限制性股票過戶期間,公司發生派息、送股、轉增、配股等影響公司總股本數量或直接影響股票價格的情況時,公司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額度按比例作相應的調整,并向限制性股票獲得者出具書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授予額度調整通知書》。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
P = P0 ÷(1+N1+N2)
當上述價格由于資本公積轉增發生變動時,激勵對象尚未授予的額度相應增加,變動后的額度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M1=M0 *(1+N1+N2)
(2)配股
P= (P0 +配股價格*N3)÷(1+N3)
(3)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 為每股的派息額;N1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N2為每股派送股票紅利、N3為每股實際配售的股數比例;P 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M1為調整后的激勵額度、M0為調整前的激勵額度。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授予價格/授予額度。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授予額度后,應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出售授予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
第十三條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包括授予日授出數量和授予日次日滿一年內授出的預留股票數量兩部分。授予的股票總量根據激勵對象人數、單位限制性股票預期收益水平和激勵對象績效評價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本計劃單位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水平為預期收益測算價格與授予價格之差。本計劃有效期內,激勵對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不超過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股權收益)的30%。
第十五條 本計劃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不超過下列兩個數量較低者:
(1)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的30%除以單位限制性股票預期收益水平而確定的股票數量;
(2)根據激勵對象本計劃業績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測算的可獲授股票數量。
本計劃各崗位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見下表:
姓名 職務 人數 獲授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票
票數量 總量比例%
葛文耀 董事長 1 11.5 2.05
陸芝青 副董事長 1 8.7 1.55
曲建寧 總經理 1 9.6 1.71
宣平 副總經理 1 8.1 1.45
王茁 副總經理 1 8.1 1.45
丁逸菁 財務總監 1 7.0 1.25
馮珺 董事會秘書 1 7.0 1.25
其他激勵對象 中層管理人員,技術、 168 470 83.93
營銷及管理骨干
預留 30 5.36
合計 175 560 100
================續上表=========================
姓名 占公司總股本
比例%
葛文耀 0.07
陸芝青 0.04
曲建寧 0.05
宣平 0.05
王茁 0.05
丁逸菁 0.04
馮珺 0.04
其他激勵對象 2.68
預留 0.17
合計 3.20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營銷、技術和管理骨干的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議、董事會決定,監事會負責核查有關人員的名單。
第十六條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第十七條 預留股票授予的激勵對象為未在授予日獲授限制性股票,但自授予日次日起1年內符合本計劃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員工。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鎖期
第十八條 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十九條 授予日起2年,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內,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該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紅利)將被鎖定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禁售期滿次日起的3年為限制性股票解鎖期。本計劃設三個解鎖日,依次為禁售期滿的次日及該日的第一個、第二個周年日(遇節假日順延為其后的首個交易日)。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和解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本計劃方可實施: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業績考核條件達標:
(1)公司2007年度凈利潤不低于9220萬元;
(2)公司2007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不低于8448萬元。
第二十二條 公司必須滿足下列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鎖:
1、上海家化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業績考核條件達標:
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第二十三條 公司滿足授予/解鎖條件的同時,激勵對象獲授/解鎖限制性股票須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4)存在公司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被公司做出書面處理決定的;
(5)根據公司績效評價制度,相應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鎖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計劃授予條件,獲得公司通知的激勵對象可在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計劃的公告后15日內向公司申請認購限制性股票,并按認購股數與購買價格足額繳納認股款。如激勵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申請或未足額繳納認股款,則視同放棄處理,其放棄部分其他激勵對象不得認購。公司受理申請并匯清款項后應及時向全體激勵對象一次性交付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五條 本計劃預留股票數量在本計劃授予日暫未授出,而是授予日次日起滿1年內,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并一次性授出,未使用額度當期不再授予。
獲授預留股票的激勵對象,其獲授股票的禁售期與鎖定期應符合本計劃規定,不再另外延長禁售期與解鎖期。
第二十六條 激勵對象在滿足本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后,由公司統一辦理滿足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鎖事宜。解鎖期內,激勵對象在三個解鎖日依次可申請解鎖限制性股票上限為該期計劃獲授股票數量的40%、30%與30%,實際可解鎖數量應與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掛鉤。未達到解鎖條件,限制性股票當年不得解鎖。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按本計劃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本計劃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鎖時,擔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級管理職務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20%(及就該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應根據其擔任董事和/或高級管理職務的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是否解鎖。
激勵對象是否屬于擔任董事和/或高級管理職務,根據本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當年激勵對象擔任職務情況認定;該等激勵對象的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本計劃授予當年所屬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經濟審計。
第二十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對已獲得解鎖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根據公司現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當激勵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終止解鎖,按本計劃第三十二條處理,并按《授予協議》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1)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嚴重失職、瀆職被政府職能部門或公司做出書面處理決定;
(4)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且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5)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等違法違紀行為;
(6)激勵對象未與公司協商一致,單方面終止或解除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無故辭職等情形;
(7)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激勵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一次性全部解鎖:
(1)激勵對象因開始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
(2)激勵對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當激勵對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發生當年可解鎖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按本計劃解鎖,其余未解鎖限制性股票根據本計劃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1)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被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終止的;
(2)與公司協商一致,終止或解除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3)除上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導致激勵對象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或雖擔任公司職務,但所任職務不屬本計劃激勵對象范圍的。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本計劃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將在每個解鎖日之后以激勵對象參與本計劃時購買股票的價格統一回購并注銷。
第十章 本計劃的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計劃的變更屬中國證監會或國資委有關文件(包括其將來不時進行的修訂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其他變更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計劃終止是指公司不得再依據本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公司股票按第三十二條辦理。出現下述情形的,股東大會應當做出決議終止本計劃:
(1)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大會可以特別決議批準終止本計劃。本計劃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終止后,公司不得根據本計劃向任何激勵對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股票仍按本計劃的規定繼續鎖定和解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時,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但未解鎖的股票提前解鎖后,本計劃終止。公司控制權變更指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出現:
(1)在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的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2)董事會任期未屆滿,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董事會半數成員更換。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時導致公司解散的,未解鎖限制性股票提前解鎖后,本計劃終止。
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而公司未解散的,本計劃繼續執行。但股東大會批準的合并、分立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十九條 本計劃中的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制度相沖突,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制度執行。本計劃中未明確規定的,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違反本計劃、《公司章程》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制度,出售按照本計劃所獲得的股票,其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計劃通過后,公司應按照本計劃的有關規定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協議書》。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授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訂本計劃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計劃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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