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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全球(486001)托管協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3:52
中國證券網
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鴻安國際商務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凱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5]105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中國銀行總行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肖 鋼
成立時間: 1983年10月3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叁拾捌億叁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零玖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聯系人:寧敏
聯系電話:(010)66594856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于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若因境外資產托管人的行為導致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協議,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責任保證該名單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并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購交易及監督所需的其他投資品種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信用等級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進行金融衍生品、證券借貸、回購交易時,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人對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6、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資顧問的違規行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責成投資顧問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并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責成投資顧問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結束且相關數據齊備后,進行監控和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資監督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資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表示,并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資顧問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資策略及決定)及其投資回報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五、托管人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和托管職責
(一)對基金的境外財產,托管人可授權境外資產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受托人職責:
1、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2、安全保護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3、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4、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5、確保基金份額凈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6、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7、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確定并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受托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資產;
9、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情況,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0、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托管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2.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3.保存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4.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基金的財產嚴格分開。
六、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將基金財產安全保管和辦理與基金財產過戶有關的手續等職責委托給第三方機構履行。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生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托管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
3、本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資金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賬戶所在國或地區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資市場的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外資產托管人處按照該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賬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律的規定。
(五)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價憑證等的保管按照實物證券相關規定辦理。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及時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蓋公司印章的復印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七、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資產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上述相關業務。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后以電話確認,授權于通知載明的時間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包括各類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指令類別、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幣別、金額、賬戶等,并由被授權人簽字,如另有需要還須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或機構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或機構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資產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合理必需的時間。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被授權人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四)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申購贖回過程和基金現金分紅過程中的結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完成其在交易及清算交收過程中的工作。
(一)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交易成交結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承擔。
基金管理人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資金結算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于交易資金結算。
2、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2)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
(二)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后的第二個工作日15:00前將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的數據準確、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注冊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注冊登記機構管理。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8、資金指令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規定。
(三)申購資金
1、T+2工作日15:00前,注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投資者申購基金的份額,并將清算確認的有效數據和資金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的基金會計處理。
2、T+3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將確認后的有效申購款劃到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申購款是否到賬,并對申購資金進行賬務處理。如款項不能按時到賬,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四)贖回資金
1、T+2工作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將T日贖回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贖回的基金會計處理。
2、基金管理人在賬戶資金充足、劃款指令于T+6工作日前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將贖回資金(含贖回費)在T+7工作日或之前劃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資金清算專用賬戶。特殊情況時,雙方協商處理。劃款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贖回資金進行賬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條(四)、(五)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的托管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披露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合理必需的劃款時間。
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基金資產的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完成。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每個估值日對基金進行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個估值日后一工作日12:30之前,基金管理人將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后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在當日17:30之前蓋章或簽字后以傳真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該等期間屆滿后45日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并于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5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70日內,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并于會計年度終了后90日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立即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審核,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審核,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對外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現金紅利的方式,或者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的方式(下稱"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現金紅利的方式處理。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出。如果投資者選擇再投資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1、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雙方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本協議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須在至少一種報紙發布;基金管理人認為必要,還可以同時通過其他媒體發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說明書、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查詢和復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60日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二、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8%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資顧問的費用從基金管理費中扣減,由托管人根據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劃付給境外投資顧問。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8%÷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基金管理費的計算結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從該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的收款賬戶。如需要變更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3%年費率計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費從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中扣除。
基金托管費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基金托管費的計算結果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費用
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分紅手續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及相關合同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基金費用(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三個工作日予以披露。
十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該等信息的人員范圍之內。
十四、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投資顧問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簽署該等重大合同文本后,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20年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有關文件檔案均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在基金有關文件檔案公開披露前,先行向雙方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之外的任何機構或個人披露,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六、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通知》第五條(二)、(四)款禁止的行為。
(四)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六)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七、托管協議的修改、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修改程序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十八、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指令下達人員所下達的指令未獲得授權或超越權限,則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4、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本協議所述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各自繼續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八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備存二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二、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人:
簽訂地:
簽訂日:2007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地: 北京
簽訂日:2007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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