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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2007年第三十期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達2007年政策性銀行人民幣貸款計劃及政策性金融債發行計劃的通知》(銀發[2007]37號),以及《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金融債券承銷主協議》,制定本期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一部分 債券基本情況 本期債券為07國開28或07國開29債券的增發債券,本期債券與07國開28、07國開29債券的發行量之和不超過510億元,本期債券采用數量招標方式發行。 一、在07國開28和07國開29債券均足額發行或均未足額發行的情況下,本期債券取消發行; 二、在07國開28債券足額發行而07國開29債券未足額發行的情況下,本期債券為07國開28債券的增發債券,發行量為07國開29債券未足額發行部分;債券要素與07國開28債券相同,債券利差為0.75%。債券繳款日為2008年2月19日,債券起息日為2008年2月19日,兌付日為2013年2月19日。第一次結息日為2008年8月19日(付息基準為起息日所執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后每年的2月19日和8月19日為結息日和利率調整日,如遇節假日,則支付日順延,本期債券上市后,與07國開28債券合并交易; 三、在07國開29債券足額發行而07國開28債券未足額發行的情況下,本期債券為07國開29的增發債券,發行量為07國開28債券未足額發行部分;債券要素與07國開29債券相同,票面年利率為4.94%,按年付息。債券繳款日為2008年1月17日,債券起息日為2008年1月17日,兌付日為2015年1月17日。第一次結息日為2009年1月17日,如遇節假日,則支付日順延,本期債券上市后,與07國開29債券合并交易。 第二部分 承購 一、招投標方式 (一)采用數量招標方式。 (二)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書所載限制條件進行投標,否則,為無效投標。 (三)本期債券不設基本承銷額 二、招標書的要素 包括債券品種、數量、基本投標單位、基本承銷額、利差及相應投標限額、債券期限、劃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標系統 本次招投標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無場化進行。我行在北京統一發標,各承銷商在系統規定的各自用戶終端投標。 四、應急措施 如在我行債券招投標過程中,發生由于技術性或其它不可抗力產生的招投標系統故障,承銷商應填制《國家開發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招標價位表暨應急投標書》,加蓋預留在發行系統的印鑒并填寫密押后,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內傳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聯系電話:010-88086350,傳真電話: 010-88086362、88086297。 五、發行公告 “發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時報》發布,內容包括發行總量、期限、招投標方式、票面利率、債券兌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發行時間安排 本期債券于07國開28和07國開29招標結束后15分鐘開始招標,招標時間為30分鐘,中央結算公司根據我行確認的中標書,為承銷商辦理我行債券的登記手續。 2007年12月25日我行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債券分銷期與被增發債券相同。中央結算公司為承銷商和其他認購人辦理分銷手續。 承銷商根據被增發債券的發行條款規定將承銷款劃至我行指定的開戶行賬戶。收款人名稱:國家開發銀行,收款人帳號:2100004,匯入行名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營運中心,向我行匯款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支付系統清算行行號:201100000017。 我行根據被增發債券的發行條款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本期債券的資金到帳確認書。如承銷商不能按期足額繳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簽訂的“承銷主協議"有關條款辦理。 中央結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債券認購人的托管名冊。 第三部分 分銷 一、分銷方式: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所承銷的債券進行分銷,所分銷的債券可在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一級托管。 二、承攬費及兌付手續費:發行債券承攬費與被增發債券費率相同,無兌付手續費。 三、分銷對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聯社、保險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所許可的其他機構。 四、分銷條件:承銷商按協議價格進行債券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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