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地產(600053)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0:58 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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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江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江西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股東大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公司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證監會下發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上市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六條 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如遇因國家法律、法規頒布和修訂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議事規則的內容與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會議修訂議事規則,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正式審議修訂議事規則之前,議事規則中前述涉及相抵觸內容的條款自動失效,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和召集 第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十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十條 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的對外擔保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伍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伍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伍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伍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十七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八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對于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于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二十一條 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并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說明該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帳面值、對公司的影響、審批情況等。如果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或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布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說明改變募股資金用途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事項,應當作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并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說明轉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轉增方案時,應披露送轉前后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后發展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由董事會提出提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提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案時,應事先通知該會計師事務所,并向股東大會說明原因。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董事會應在下一次股東大會說明原因。辭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責任以書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二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八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且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七個工作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五)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盡可能提供網絡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網絡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其合法有效身份的確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 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五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三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證券賬戶卡及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委托方的證券賬戶卡及持股證明。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證券賬戶卡及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法人股東單位的證券賬戶卡及持股證明。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三十八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 6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四十四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補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四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四十九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需要在股東大會上發言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事先填寫發言單,發言單應當載明發言人姓名、出席證號碼、股東代碼、代表股份數額(含受托股份數額)等內容,股東代表發言的先后順序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二)每一發言人發言,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三)針對同一議案,每一發言人的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討論議案時,會議主持人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討論。在股東大會進行過程中,會議主持人可以決定中途休息。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股東大會的各項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對股東大會的正常召開負有誠信責任,不得阻礙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五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盡可能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五十九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前任董事會提出選任董事的建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然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前任監事會提出擬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的建議名單,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然后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或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必須將上述股東提出的董事、監事候選人以單獨的提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六十二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六十五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六十九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就任。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七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六章 會議記錄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在公司未完成股權分置前,股東大會記錄中應載明:(1)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各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2)在記載表決結果時,還應當記載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對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情況。 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會議記錄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作為公司檔案保存期限為二十年。 第七十五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七章 監管措施 第七十六條 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上市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召開股東大會的,證券交易所有權對該公司掛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種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會作出解釋并公告。 第七十七條 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相關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七十八條 董事、監事或董事會秘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切實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其改正,并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對于情節嚴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對相關人員實施證券市場禁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有關信息披露內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較長的,公司可以選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對有關內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應當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本規則所稱的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應當在刊登會議通知的同一指定報刊上公告。 第八十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內",含本數;"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經審計的財務指標”所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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