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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關于S上石化(600688)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09:58 中國證券網
海問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受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石化")的委托,為上海石化擬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以下稱"本次股改")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以下稱"非流通股")的情形。本次股改指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東為將其持有的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變更為A股市場上市流通股(以下稱"流通A股")而進行的一項工作。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5]80號)、《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86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46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審核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05]39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5]565號)、《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以下統稱"相關法規"),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本次股改所涉及的事實進行了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石化”)和上海石化保證已經提供了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要求其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該等資料和信息真實、完整,資料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實的,有關副本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現行有效的相關法規及對相關法規的理解,并基于對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對有關事實的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僅就與本次股改有關的法律方面事宜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財務報告、保薦意見等專業事項發表評論。在本法律意見書提及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的內容時,僅為對有關報告的引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上海石化股權分置改革材料,向政府有關部門、主管機關申報或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本所律師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并承諾對本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于以上文件、保證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本所律師在進行了必要的和可能的查詢及驗證后,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上海石化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資格
1、上海石化是經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上海石油化工總廠獨家發起設立于1993年6月29日在上海市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上海石化在香港、美國和其他司法地區全球發售境外上市外資股(以下稱“H股”)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以美國存托憑證方式掛牌交易。1993年8月~11月,上海石化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上海石化現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通過2006年度檢驗的310000000021453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為人民幣72億元,法定代表人為戎光道,住所為上海市金山區金一路48號。其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原油加工,油品,化工產品,合成纖維及單體,塑料及制品,針紡織原料及制品,催化劑制備及廢劑回收,電熱水氣供應,水處理,鐵路裝卸,內河運輸,碼頭,倉儲,設計研究開發,“四技”服務,物業管理,自有房屋租賃,系統內員工培訓,設計、制作各類廣告,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3、根據上海石化提供的證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見書簽署之日,上海石化的股權結構為:
股數(萬股) 占總股本比例
總股本 720,000 100.00%
非流通股 415,000 57.64%
其中:國有法人股 400,000 55.56%
社會法人股 15,000 2.08%
流通股 305,000 42.36%
其中:流通A股 72,000 10%
H股 233,000 32.36%
4、根據本所律師的適當核查及上海石化的確認,上海石化不存在如下情形:
(1)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本次股改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
(2)上海石化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
(3)上海石化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
(4)中國石化涉嫌侵占上海石化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與上海石化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相互資金占用。
本所律師認為,上海石化為依法設立及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非流通股暫不上市流通,具備進行本次股改的主體資格。
二、 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東參與本次股改的資格
1、根據上海石化提供的證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見書簽署之日,上海石化的非流通股股東及其持有非流通股的情況如下:
股東名稱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質
中國石化 400,000 55.56% 國有法人股
上海康利工貿有限公司等募集法人 15,000 2.08% 社會法人股股股東
2、中國石化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設立,并經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關于同意設立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國經貿企改[2000]154號)批準,于2000年2月25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現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通過2006年度檢驗的1000001003298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國石化為上海石化的控股股東和本次股改的唯一動議非流通股股東。
3、根據中國石化和上海石化的書面確認及本所的適當核查,中國石化所持有的上海石化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凍結和質押的情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中國石化是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其合法持有上海石化的股份,具備參與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股改方案
1、本所審閱了中國石化擬定的本次股改方案(以下稱“股改方案”),本所律師認為,該方案符合《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相關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2、中國石化持有上海石化400,000萬股股份,超過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作為本次股改動議的提議人,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3、在本次股改中,上海石化的募集法人股股東既不參與支付對價,也不獲得對價。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前述募集法人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改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4、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是A股市場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A股股東之間利益平衡協商,消除A股市場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根據股改方案,本次股改后上海石化的股本未發生變化,本次股改的費用將由上海石化的控股股東中國石化承擔,上海石化無需承擔本次股改的費用。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上海石化擬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符合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頒發的股權分置改革的規則要求,股改方案沒有損害上海石化H股股東的權益。
5、股改方案的實施尚待根據相關法規并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指引履行相應的程序和取得相應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上海石化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的審議通過以及商務部門關于本次股改涉及的股權變更事宜的批準。
四、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
上海石化已聘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上海石化本次股改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指定林好常為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根據上述保薦機構的承諾并經核查,上述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均在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被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上海石化及中國石化具備制定和實施股改方案的主體資格;股改方案的內容符合《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相關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本次股改方案在獲得上海石化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批準及履行其他相關審批程序后可以依法實施。
特此致書。
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何 斐
高 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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