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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長被罰款20萬告證監會被駁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15:54 北京晚報
未及時披露重大信息被證監會罰款20萬 證監會代理人披露: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可能被究刑責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擔保行為,涉及金額達10億元之巨。該公司原副董事長黃勇被證監會罰款20萬,今天上午,黃勇以證監會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是去年11月底作出的,該處罰決定對和光商務罰款30萬,對該公司董事長吳力、副董事長黃勇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今天上午,證監會的代理人介紹了和光商務的違規行為。據悉,在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和光商務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金額達8.7億元,2003年未及時披露擔保合計6318萬元,此外,該公司在2003年底未按規定披露其他擔保行為,涉及金額上億元。證監會認為,和光商務違反了證券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項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的規定。 “和光商務不及時披露信息的行為短則幾天,長則一個月,甚至半年。”證監會的代理人表示。對此,黃勇的代理人承認證監會所說的事實,并說:“從道德的層面上也應該及時披露,我作為普通公民贊同證監會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是,該代理人認為,原《證券法》規定的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被處罰對象僅限于證券發行人,而不包括上市公司,只是在新修訂的《證券法》中才把上市公司包括進去。 “這種說法是荒謬的。”證監會代理人表示,這曲解了法律條文,原《證券法》無論對公司的發行信息還是持續經營信息,都要求依法及時披露,否則就要追究責任。 上午11時,此案宣判,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被依法維持。 庭后追訪違規人將被追究刑責 休庭時,證監會代理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他說,目前最高院和高檢院正在制訂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訴訟標準,并就此征求證監會的意見。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的事項占到其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該代理人表示,此標準有望在明年出臺。 記者手記“重罰”輕如鴻毛 和光商務未及時披露的重大訴訟等事項,涉及的金額占公司凈資產268%!試想,這樣的信息一披露出來,該公司在股市的表現會是什么情形?而信息被隱瞞,無疑讓眾多股民血本無歸,不知道有沒有人因此傾家蕩產?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重罰”只是對公司的區區30萬,對董事長個人的區區20萬,就這點“毛毛雨”還引發行政官司,真是悲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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