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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嘉實優質(070099)基金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13:36 中國證券網
1.一、前言
2.二、釋義
3.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4.四、基金的歷史沿革
5.五、《基金合同》當事人
6.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7.七、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8.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9.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11.十一、基金份額的集中發售
12.十二、基金的存續
13.十三、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
15.十五、基金托管
16.十六、基金銷售業務
17.十七、基金登記業務
18.十八、基金的投資
19.十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20.二十、基金資產
21.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22.二十二、基金費用與稅收
23.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24.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25.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26.二十六、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27.二十七、業務規則
28.二十八、違約責任
29.二十九、爭議處理
30.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31.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章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基金管理人: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合法取得基金份額時即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募集、發售和管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發售和管理的審查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應當適用《基金法》及相應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更新導致《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及時作出相應的變更和調整,同時就該等變更或調整進行公告。
二、釋義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指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托管協議》: 指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法律法規: 指 中國現時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
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
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 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
國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并
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 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中國境內合法募集的證券
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
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投資者 指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者的總稱
注冊登記業務: 指 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
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等;
注冊登記機構: 指 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
構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代銷機構 指 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
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基金銷售與服
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
務的代理機構
銷售機構: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投資轉型 指 根據《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通訊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通知》所附議案及嘉
實浦安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保本到期日后的投資轉型變更為“嘉實優質企
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名稱、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理念、投資策
略、業績比較基準、分紅條款等事項。
《基金合同》生 指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效日: 始日,原《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發售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銷售機構向投資者發售本基金的一
段時間
申購: 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
的行為;
贖回: 指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購回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賬戶: 指 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
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的賬戶;
存續期: 指 基金存續的不定期期限;
開放日: 指 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 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 人民幣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凈收益 指 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
用后的余額;
基金資產總值: 指 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 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 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每一基金份額資 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產凈值:
持有期: 指 自投資者獲得該基金份額之日起不間斷持有的期間;
更新招募說明書: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
對招募說明書進行更新,并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
監會審核。更新招募說明書將登載在公司網站上,更新
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更新招募說明
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不可抗力: 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
限于國家《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重大政策調
整、地震、臺風、水災、流行病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
國家緊急狀況、政治動亂、戒嚴、戰爭、恐怖主義行為
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的名稱:
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長期超額收益。
(五)基金份額面值:
每一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歷史沿革
根據《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保本到期日后投資轉型而成。
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51號文批準,自2004年10月18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11,607戶,募集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共計1,296,361,260.94元,折合基金份額1,296,361,260.94份。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于2004年12月1日獲書面確認,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
2007年10月31日,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通訊方式召開,大會討論通過了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保本到期日后的投資轉型變更為“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稱、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分紅條款等事項。依據中國證監會2007年11月22日證監基金字[2007]320號文核準,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依據該持有人大會決議,原《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該合同規定的股票基金期開始之日起失效,本《基金合同》自原《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股票基金期開始之日起生效,同時基金更名為“嘉實優質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五、《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國際大樓17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8層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總經理:趙學軍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注冊資本: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
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代理銷售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保險資產托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3.548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份額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售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書面簽署為必要條件。
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約定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并獨立決定其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
3、獲取基金管理費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收入;
4、辦理或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和登記事宜,并獲取認購(申購)費;
5、作為本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6、監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選擇和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并對其銷售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決定拒絕或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贖回;
10、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運營基金財產而產生的股權、債權及其他權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基金的除托管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5、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基金報告(包括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6、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7、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依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義務予以配合;
9、負責基金注冊登記,并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或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10、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辦理或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1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進行的監督;
16、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17、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財產;
19、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21、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2、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提前15天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過錯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5、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6、監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2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8、《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取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收入;
3、依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依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財產;
3、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5、除依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財產;
6、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的完整與獨立;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9、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10、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復核基金業績報告。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并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和中國證監會;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5、在基金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17、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關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和贖回款項自基金托管專戶劃出;
19、按有關規定,保存托管業務活動的基金的賬冊、報表和記錄等15年以上;
20、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1、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和贖回款項;
22、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過錯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8、接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進行的監督;
29、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有義務予以配合;
30、《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約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并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取得有效申請的款項或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6、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的過錯導致利益受到損害,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8、提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規定的應盡義務;
9、《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更換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5.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有代表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下一個工作日內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依照本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依照本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不含2/3)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的授權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計票員在監督員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推舉代表任監督員。
(2)由大會召集人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工組人員進行計票。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6)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的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的“嘉實”
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批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原基金托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6)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一、基金份額的集中發售
本基金集中發售期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及集中發售期的購買和持有限額等,將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
十二、基金的存續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取得中國證監會對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書面核準文件之日后,并自原《嘉實浦安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股票基金期開始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的次日對本《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三、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銷機構。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每個交易日設為開放日,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基金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及更新招募說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內,在開放日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3、在確定贖回或申購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始日期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受理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本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六)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資產。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市場中斷事件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資產。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歸基金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
5、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5%。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更新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 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認為市場缺乏合適的投資機會,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對已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損害;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為會有損于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購;
(5)《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更新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1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
(一)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機構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其中: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4、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指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或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作為國有資產的基金份額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5、“機構合并或分立”指因機構的合并或分立而導致的基金份額的劃轉。
(二) 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并向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三)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應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轉托管。基金份額轉托管可分一步或兩步完成,具體按各銷售機構要求辦理。對于有效的基金轉托管申請,基金份額將在轉托管業務確認成功后轉入其指定的銷售機構(網點)。
(五)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律轉為基金份額并凍結。
(六)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五、基金托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訂立《托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七、基金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注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長期超額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資產、衍生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資產(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可轉債等)、債券回購、現金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范圍為: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現金、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權證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超過3%。
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投資權證的比例有新的規定,適用新的規定。股票指數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投資理念
投資優質企業,獲取長期回報;適度均衡配置,控制組合風險。
(1)企業的內在價值取決于其制度、人力、資產等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優質企業往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卓越的執行力。
(2)證券投資的超額收益主要來自于企業價值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持續增長,長期投資于優質企業能夠分享企業價值增長帶來的超額收益。
(3)在股票組合中,適度均衡配置各行業中的優質企業,減少熟悉度偏誤(familiaritybias),從而控制組合風險。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大類資產配置上,在具備足夠多預期收益率良好的投資標的時,優先考慮股票類資產的配置,剩余資產將配置于債券類和現金類等大類資產上。
除主要的股票投資策略外,本基金還可通過新股申購策略、債券投資策略、及衍生工具投資策略,如:可轉債投資策略、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等輔助投資策略,進一步為基金組合規避風險、增強收益。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為主,結合行業配置適度均衡策略,構造和優化組合,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長期超額收益。
首先,在個股選擇上,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通過“投資備選庫流程”,強化投資紀律,保護組合質量,生成作為主要買入備選股票的“優質企業群”。
進而,在行業配置上,本基金采用行業配置適度均衡策略,通過滾動執行“行業配置流程”,確定或調整個股配置比例,從而構建組合、優化組合。
1)個股選擇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自下而上的投資策略相信,無論經濟環境或行業環境如何變化,總是有一些優質企業能超越其競爭組,獲得高于市場平均水平的回報。因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就是非常密切地關注公司的管理、歷史、商業模式、成長前景及其他特征。
在個股選擇上,本基金執行“投資備選庫流程“,包括:
第一步,在內部和外部的研究范圍內,通過估值篩選和特殊環境分析,建立投資備選庫:
估值篩選:分析PE,PB,PCF,EV/EBITDA,ROE,ROA等指標,選擇估值水平較低或較合理的公司;
特殊環境分析:分析經濟周期或經濟結構趨勢、管理變化、經營環境變化,尋找從中受益的公司第二步,從公司層面和股票層面,深度分析投資備選庫內的股票,精選“優質企業群”
作為本基金組合的主要買入備選股票:
從公司層面看,
一般情況下,“優質企業群”應覆蓋所有影響國民經濟的重點行業和具備成長潛力的新興行業,并具備較強的行業代表性;主要由渡過了初創期、具有較好業績記錄的公司組成;
其中的大部分公司從事專業化經營。進入“優質企業群”的公司通常具備以下特征:
具備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激勵機制;
擁有優秀的企業家或管理層,具有良好的業績記錄,管理層對所屬行業有深刻理解和較強的前瞻性,形成了清晰的發展戰略及有利于提升投資者價值的盈利模式;
基本面正在改善;
比較包括 ROIC、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企業成長(G)等核心指標,具有中長期成長性;
從股票層面看,
進入“優質企業群”的個股,
比較動態市盈率、PEG等指標,目前的估值水平明顯偏低或相對合理,或具有中短期市場表現的催化劑。
在個股調整上,本基金將動態跟蹤研究優質企業的基本面,結合行業配置比例和個股動態估值水平,進行組合層面的優化配置。
2)行業配置
在以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為主的基礎上,本基金采取適度均衡的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行業配置的核心方法是:全面覆蓋主要行業,適度均衡配置。充分借鑒內部和外部研究觀點,動態跟蹤行業景氣度和估值水平,確定或調整行業配置比例,構建組合,并推進個股在組合層面的不斷優化。
在行業配置上,本基金執行“行業配置流程”,包括:
第一步,通過持續的行業研究,形成行業配置比例:
建立行業景氣度跟蹤模型,找出各行業的核心驅動因素,對這些核心因素進行敏感性分析和持續跟蹤,找出景氣度最高和景氣度變化最大的行業。其中,本公司定量分析小組將根據季度環比和同比的毛利率變動,外部分析師盈利預測調整,資金流向等指標提供景氣度變化的相關信息;
全面跟蹤行業估值水平,比較各行業的平均估值指標(動態市盈率,PEG,分紅收益率等),找出估值水平相對較低的行業;
結合行業景氣度和估值水平,確定階段性重點關注的行業;
形成行業配置比例。
第二步,根據行業配置比例,以個股選擇形成的“優質企業群”為主要買入備選股票,確定個股在組合中的配置權重,從而構建組合。
在行業配置調整上,本基金認為,持續的行業研究有利于減少投資盲點和行業偏離度。
因而,本基金通過滾動執行行業配置流程,帶動重點行業配置的動態調整,促進投資備選庫股票及“優質企業群”個股的相應調整,從而推動個股選擇在組合層面的不斷優化。
(2)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利用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進行套利、避險交易,控制基金組合風險,獲取超額收益。
本基金在權證投資中,將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進行研究,結合期權定價模型和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估計權證價值,主要考慮運用的策略包括:杠桿策略、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雙向權證策略、賣空有保護的認購權證策略、買入保護性的認沽權證策略等。
(3)可轉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可轉債券條款和發行債券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利用期權定價模型和正股估值模型等數量化工具進行估值分析;通過分析不同市場環境下可轉債股性和債性的相對價值,把握可轉債的價值走向,選擇相應券種,從而獲取較高的穩定回報。
(4)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觀經濟、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勢以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以價值發現為基礎,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為主,輔以收益率曲線策略等,確定和構造能夠提供穩定收益、較高流動性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組合。
(5)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根據新股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對認購中簽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現的預期,擇機參與新股申購,以取得比較穩定的收益增強。
(五)、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 = 滬深300 指數×95%+ 上證國債指數×5%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市場中出現更具有代表性的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予以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經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較高風險,較高收益。
(七)投資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過內部獨立研究,并借鑒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觀、政策、投資策略、行業和上市公司等分析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小組提供決策依據。
2、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指導下,基金經理小組和資產配置小組綜合對國內外宏觀經濟、貨幣環境、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等要素的分析判斷,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提出下一階段本基金投資組合中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并制訂基金在重要股票資產類別上的具體配置計劃。
3、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根據基金投資目標和對市場的判斷決定本基金的總體投資策略,審核并批準基金經理小組提出的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決定。
4、基金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做的決議,參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報告,選擇具體的投資目標,構建投資組合。
5、設置獨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將投資指令下達給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復核投資指令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將指令分發給交易員執行。保證決策和執行權利的分離。
6、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與監控,并授權風險控制小組進行日常跟蹤,出具風險分析報告。監察稽核部對基金投資過程進行日常監督。
7、基金小組將跟蹤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結合基金申購和贖回導致的現金流量變化情況,以及組合風險和流動性的評估結果,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8、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程序做出調整。
(八)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九)禁止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和禁止行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比例限制和禁止行為規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二十、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方式募集資金,并進行證券投資等交易所形成的各類資產的價值總和,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及其他投資等。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本基金將按照有關規定開立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②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③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④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對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為基數計提。如費率為1.5%,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支付給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帳戶,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7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2、買賣證券價差;
3、銀行存款利息;
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每年至多分配六次。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和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事先明確選擇收益分配方式的,則默認為采用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20%;
8、《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須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辦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一)《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定期報告
本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基金凈值公告及更新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并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公告;
2、半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公告;
3、季度報告:季度報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4、基金凈值公告:每開放日公布前一滬、深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5、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對招募說明書進行更新,并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更新招募說明書將登載在公司網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更新招募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6、《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臨時公告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基金管理人須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21)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包括更新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變更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合同》終止;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3)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資產進行變現;
(5)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
(6)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由清算小組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二十七、業務規則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遵守《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該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制訂,并由其解釋與修改,但《業務規則》的修改若實質修改了《基金合同》,則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決議。
二十八、違約責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違約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未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二十九、爭議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報請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基金合同》第十二條所述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結束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持有兩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章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
簽訂日:2007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
簽訂日: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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