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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法律意見書 致:SEBInternationaleS.A.S.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SEBInternationaleS.A.S.(以下簡稱“收購人”)聘請的專項法律顧問, 就收購人要約收購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以下簡稱“本次要約收購”)而于2006年8月14日編制的《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摘要的有關事項,本所已于2006年8月16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收購人于2007年11月20日更新并編制了《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現本所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要求,就《報告書》的有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前已得到收購人的保證, 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頭陳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的全部有關事實,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在審查上述相關文件時, 本所假設: 1.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簽署、蓋章及印章都是真實的, 所有作為正本提交給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2.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實以及各方對本所所作的陳述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3.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并且所有文件的簽署均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 4. 所有提交給本所的復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本法律意見書發表的意見受下列限制: 1. 本所所發表的法律意見, 是依據本所對相關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理解作出的。除非另有明確表述, 本法律意見書所依賴的相關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僅指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下簡稱“法律、法規”), 本所并不保證該等法律、法規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后發生的任何變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釋對本法律意見書不會產生影響; 2. 本所沒有對其他任何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下簡稱“境外”)的法律作出調查, 也不對此發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見, 本所并不保證境外法律對本法律意見書不會產生影響。對于本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需依賴境外法律或針對境外法人、自然人在境外發生事項而發表意見的內容, 本所均依賴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Gide LoyretteNouel) 律師提供的相關法律意見(以下簡稱“基德意見”), 本所作為一家中國律師事務所無法對基德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3. 本所所發表的法律意見, 是依據本所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發生事實的了解和依據本所審查之相關文件所反映的法律事實而進行的法律評價, 并且本所僅就《報告書》述及的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并不對其他任何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4.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收購人為本次要約收購之目的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及作為報告書備查文件而使用, 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不得提供給任何其他第三方。 基于對上述文件的審查并基于上述假設和限制,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收購人的基本情況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根據基德意見以及收購人的說明、確認: 1. 收購人系依照法蘭西共和國法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收購人有效存續, 合法經營, 《報告書》披露的關于收購人的基本情況真實、準確。 2. 《報告書》披露的收購人的控股股東、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的產權關系真實、準確。 3.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收購人最近五年之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4.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據我們所知, 收購人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償大額債務的情形。 5. 《報告書》披露的關于收購人的董事、總經理的基本情況真實、準確。 6.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收購人的董事、總經理最近五年之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7.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收購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中國境內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或者持有中國境內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的情形。 8. 收購人進行本次要約收購已獲得有效的內部授權。 二. 要約收購方案 1. 根據《報告書》, 本次要約收購的方案基本內容如下: (1) 被收購公司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要約收購的預定收購股份數量為0股至49,122,948股,占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的0%至22.74%。 (2) 收購人本次要約收購旨在實現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的戰略投資, 不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 (3) 本次要約收購的要約價格為47元人民幣/股,不低于2006年8月14日編制的《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被收購公司股票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14.23元人民幣/股。在本次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六個月內,收購人除按照經批準的戰略投資計劃向被收購公司股東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蘇增福及蘇顯澤協議受讓24,806,000股股份以及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定向發行40,000,000股股份之外, 收購人不存在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行為。 (4) 本次要約收購所需最高資金總額為2,308,778,556元人民幣。 (5) 本次要約收購的期限為30天。 (6) 被收購公司股東申報預受要約股份數量的上限為其股東帳戶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凍結的股票數量, 超過部分無效。司法凍結部分不得申報預受要約。 (7) 被收購公司股東申請預受要約或撤回預受要約的, 應當在要約期內的每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內, 通過其股份托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要約收購中相關股份預受要約、撤回預受要約事宜, 證券公司營業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有關申報手續。 (8) 已申報預受要約的股票當日可以申報賣出, 賣出申報未成交部分仍計入預受要約申報。 (9) 預受要約或撤回預受要約申報經證券登記機構確認后次一交易日生效。證券登記機構對確認的預受要約股份進行臨時保管, 對撤回預受要約的股份解除臨時保管。經確認的預受要約股份不得進行轉托管或質押。 (10) 要約期內, 如果收購要約發生變更, 原預受申報不再有效, 證券登記機構自動解除對相應股份的臨時保管; 股東如果接受變更后的收購要約, 需重新申報。 (11) 出現競爭要約時, 預受要約股東就初始要約預受的股份進行再次預受之前應當撤回原預受要約。 (12) 要約期內預受要約的股份被司法凍結的, 證券公司將在協助執行股份凍結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撤回相應股份的預受申報。 (13) 要約期內的每個交易日開市前, 收購人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預受要約以及撤回預受的有關情況。 (14) 要約期滿后, 收購人委托財務顧問將含相關稅費的收購資金足額存入其在證券登記機構的結算備付金賬戶, 然后通過傳真《要約收購履約資金劃付申請表》方式通知登記公司資金交收部, 將該款項由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劃入收購證券資金結算賬戶。 (15) 要約期滿后, 收購人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 并提供相關材料。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完成對預受股份的轉讓確認手續, 收購人將憑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轉讓確認書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16) 在辦理完畢股份過戶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后, 收購人將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對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予以公告。 2.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上述本次要約收購方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施行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 收購人持股情況及前六個月內買賣掛牌交易股份的情況 1.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并根據收購人的陳述與保證, 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前六個月內, 收購人及其董事、總經理以及收購人實際控制人SEBS.A.未曾買賣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股票,亦未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 2.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并根據收購人的陳述與保證, 在本次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六個月內, 收購人除按照經批準的戰略投資計劃向被收購公司股東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蘇增福及蘇顯澤協議受讓24,806,000 股股份以及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定向發行 40,000,000 股股份之外, 收購人不存在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行為。 四. 收購資金來源 1. 本次要約收購所需最高資金總額為2,308,778,556元人民幣,收購人已于2006年8月將235,000,000港元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賬戶,并于2007年11月將250,000,000港元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賬戶, 二者合計485,000,000 港元作為本次要約收購定金。 按照2007年11月16日中國銀行外匯折算價計算, 上述款項折合約463,417,500元人民幣, 即約相當于本次要約收購所需最高資金總額的 20.07%,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收款證明》。 2. 根據收購人的陳述與保證, 本次要約收購所需的剩余部分收購資金亦將全部來源于收購人自有資金。 五. 本次要約收購完成后的后續計劃 1. 根據收購人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本所律師認為, 《報告書》中披露的收購人在中國的后續計劃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2.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報告書》中披露的收購人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 與收購人、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蘇增福先生、蘇顯澤先生及被收購公司于2006 年8月14日簽署之《戰略投資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以及收購人其后出具并公告的相關承諾文件相符。 3.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報告書》中披露的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與《框架協議》以及收購人其后出具的相關承諾文件相符。 4.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報告書》中披露的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關于商標許可、技術許可等關聯交易的計劃與《框架協議》以及收購人其后出具并公告的相關承諾文件相符。 5.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報告書》中披露的被收購公司管理架構的調整計劃與《框架協議》相符。 6.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收購人在《報告書》中所披露的相關后續計劃不存在違反中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六. 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1.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根據收購人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收購人已在《報告書》中披露了《報告書》簽署日前24個月內其與被收購公司及被收購公司關聯方之間高于3,000 萬元人民幣或被收購公司凈資產5% 的交易。 七. 專業機構 1. 收購人為本次要約收購聘請的財務顧問為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收購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所述之關聯關系。 2. 收購人為本次要約收購聘請的中國法律顧問為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即本所),本所與收購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所述之關聯關系。 八. 其他重大事項 1.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本次要約收購屬于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戰略投資的一部分。根據《框架協議》及其后協議各方達成一致的承諾文件之約定, 收購人擬對被收購公司實施之戰略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的整體方案由三部分組成:(1)被收購公司股東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蘇增福先生、蘇顯澤先生向收購方協議轉讓被收購公司24,806,000 股股份(以下簡稱“協議轉讓”); (2) 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定向發行40,000,000 股股份(以下簡稱“定向發行”);(3)本次要約收購。 戰略投資整體方案已經獲得被收購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召開的200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已于2007年4月11日獲得商務部商資批[2007]649號《關于原則同意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批復》(以下簡稱“原批復”)的批準,并于2007年10月9日獲得商務部商資批[2007]1687號批復同意原批復有效期自2007年11月11日起延長180天。截至2007年8月3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前述協議轉讓和定向發行已交割完畢。截至《報告書》公告日,收購人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對本次要約收購無異議的文件。 2.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根據《報告書》, 本次要約收購不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如收購人全面實施本次要約, 可能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狀況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如本次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收購人作為被收購公司股東將運用其股東表決權或者通過其他符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被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提出相關建議或者動議, 促使被收購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維持其上市地位的解決方案并上報相關監管機構。本所律師認為, 相關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解決方案并上報相關監管機構, 以維持被收購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 結論意見 綜上, 本所認為, 收購人SEBInternationaleS.A.S.為本次要約收購出具的《報告書》之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未發現《報告書》之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所同意收購人在《報告書》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 并同意收購人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備查文件, 并依法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韓 炯 律師 經辦律師 秦悅民 律師 陳 巍 律師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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