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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關于南玻A(000012)200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 18:52 中國證券網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接受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玻集團")委托,指派洪國安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出席南玻集團于2007年11月16日在深圳蛇口工業六路一號南玻大廈七樓會議室召開的南玻集團200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在對南玻集團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相關文件和事實進行審驗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有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南玻集團董事會于2007年10月31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香港《文匯報》刊載了《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召開200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南玻集團董事會已就召開本次股東大會以公告方式發出了會議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有:會議時間、股權登記日、會議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登記辦法、聯系方式等事項。南玻集團董事會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根據《股東大會通知》,南玻集團定于2007年11月16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南玻集團董事會決定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規則》第四條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2.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已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南玻集團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五條及《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3.根據本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主要內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八條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4.本律師確認,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時間、地點與《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公告的時間、地點一致符合《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
5.本律師確認,本次股東大會由南玻集團董事會召集、李景奇董事長主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七條及《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根據南玻集團提供的有關材料以及本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38名,代表股份436,196,382股,占南玻集團總股本的36.72%。其中A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26名,所持股份413,484,725股。B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12名,所持股份22,711,657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的股東代碼卡、授權委托書以及股東代理人身份證等文件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南玻集團董事、監事均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南玻集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資格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本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是:
1、審議《關于南玻集團增加注冊資本的議案》;
2、審議《關于南玻集團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3、審議《關于南玻集團選舉董事的議案》;
4、審議《關于南玻集團選舉監事的議案》。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由董事會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已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數436,196,382股,占南玻集團股份總數的36.7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表決方式;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列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進行了表決:
《關于南玻集團增加注冊資本的議案》經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99.76%同意通過。
《關于南玻集團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經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99.76%同意通過。
《關于南玻集團選舉董事的議案》經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99.76%同意通過。
《關于南玻集團選舉監事的議案》經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99.76%同意通過。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本次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經本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內容合法。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
洪國安 律師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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