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盾安人工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特別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數量為7,037,28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為2007年11月12日。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要點: 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送出8,400,000股股份作為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的對價,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3股,該等股份對價支付完畢后,非流通股股東持有之股份即獲得流通權。 2、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東大會日期、屆次: 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召開了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3、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日:2005年11月10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時間為2007年11月1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總數7,037,280股,占限售股份總數的25.89%、無限售條件股份總數的15.99%和公司股份總數的9.89%;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況如下: - - - 本次可上市流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 本次可上市 通股數占限售 序號 有人名稱 股份數 流通股數 股份總數的比 - - - 例 1 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267,354 3,559,093 13.09% 2 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 3,478,187 3,478,187 12.80% 合計 25,745,541 7,037,280 25.89% ================續上表========================= - 本次可上市流通 本次可上市流 限售股份持 股數占無限售條 通股數占公司 序號 有人名稱 件股份總數的比 股份總數的比 - 例 例 1 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8.09% 5.00% 2 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 7.90% 4.89% 合計 15.99% 9.89% 注:(1)公司控股股東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在不出售股份的期限屆滿后二十四個月內,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價格不低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理論市場價格每股人民幣6.58元的110%,即每股人民幣7.24元(若自股權分置改革實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等除權事項,應對該價格進行除權處理)。 公司2005年度進行了分紅派息,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總股本71,181,865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0元(含稅)。本次分紅派息實施后,上述出售價格相應調整為不低于每股人民幣價格7.14元。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會影響其持有人在股權分置改革時做出的還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履行。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權分置改革時做出的各項承諾及履行情況 限售 承諾內容 承諾 股份 持有人 履行情況 名稱 該項承諾履 盾安控 (1)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股集團 行完畢,嚴格 有限 股股份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公司 履行承諾。 (2)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股股份在二十四個月內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向社會 該項承諾履 公眾出售。在此承諾期滿后,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 約中。 易出售股份的數量占公司的股份總數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 超過5%,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10%。 (3)在第(2)條不出售股份的期限屆滿后二十四個月內, 該項承諾履 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原 約中。 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價格不低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理 論市場價格每股人民幣 6.58元的110%,即每股人民幣7.24 元(若自股權分置改革實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間有派息、 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等除權事項,應對該價格進行除 權處理)。 (4)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 該項承諾履 到公司的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 約中。 作日內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5)公司控股股東盾安控股制定了增持社會公眾股計劃, 盾安控股承諾: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 該項承諾履 如盾安環境股票二級市場收盤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低于 行完畢,沒有 5.57元,則盾安控股將于下一個交易日開始,在二級市場 達到增持條 以低于5.57元的價格增持盾安環境股票,直至累計增持840 件。 萬股或者盾安環境股票價格高于5.57元,且在增持完成后 6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6)盾安控股額外承諾,如果其違反所做承諾的禁售和限 該項承諾履 售條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其出售股票所得全 約中。 部歸公司所有。 該項承諾履 (1)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行完畢,嚴格 股股份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履行承諾。 (2)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合肥通 該項承諾履 用機械 股股份在二十四個月內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向社會 研究院 公眾出售。 約中。 (3)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 該項承諾履 到公司的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 約中。 作日內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四、股本變動結構表 股份類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一、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27,180,291 20,143,011 1、國家持股 2、國有法人持股 3,478,187 0 3、境內非國有法人持股 22,267,354 18,708,261 4、境內自然人持股 1,434,750 1,434,750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基金、產品及其他 二、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44,001,574 51,038,854 1、人民幣普通股 44,001,574 51,038,854 2、境內上市的外資股 3、境外上市的外資股 4、其他 三、股份總數 71,181,865 71,181,865 五、保薦機構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按規定做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報告,其結論性意見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 2、限售股份持有人嚴格遵守股權分置改革時做出的各項承諾,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會影響其持有人在股權分置改革時做出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履行;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實質性障礙; 4、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項 1、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不存在墊付對價情形及償還情況; 2、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對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公司對該股東的違規擔保的情況; 3、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不存在因其他限制而導致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數低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數的情況。 七、備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表; 2、保薦機構核查報告。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7年11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