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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長盛同德(519039)基金合同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13:22 中國證券網
長盛同德主題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前言
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長盛同德主題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約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為準。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申購、贖回、
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核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這些業務;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編制中期、季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代表基金簽訂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閱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督管理機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代理人處獲得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組成。
1、召開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決定下列事項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4、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①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1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事項。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③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④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由大會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公證員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6、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①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②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擔任;如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②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③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擔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計票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則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共同擔任監票人進行計票。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表決的效力。
8、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2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4)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六、基金的費用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七、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本條第(六)款第3 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八、基金的投資方向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短期金融工具、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類別資產配置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0%-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少于5%。其中,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3%。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它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九、基金的投資限制
1、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7)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3)本基金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的證券,以及非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必須報監察稽核部、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備案,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十、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購期開始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自集中申購期開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十一、基金合同的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十二、爭議的處理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冊登記機構的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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