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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關于梅花傘(002174)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3日 20:20 中國證券網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關于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閩理股意字[2007]第001-05號
致: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與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證券法律業務委托協議書》,本所接受發行人的委托,指派蔣方斌、蔡鐘山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的申請已于2007年9月6日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7]275號文核準,現發行人擬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本次上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本所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是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2、本所律師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申請本次上市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本所律師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驗資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引用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中的數據或結論時,并不意味著本所律師對這些數據或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5、發行人保證已經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或者口頭證言。
6、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于政府有關部門、發行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7、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聲明,本所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2007年3月20日,發行人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議案》、《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的議案》、《關于制訂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和《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的議案》。根據上述股東大會決議,發行人股東大會已經批準了本次上市。根據上述股東大會決議對董事會的授權,發行人于2007年7月30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確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議案》,發行人董事會同意將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數量確定為2,100萬股。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召開方式、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發行人章程的規定,發行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作出的關于本次上市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在發行人200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議案》中,發行人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本所律師認為,上述授權范圍、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7]275號《關于核準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通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已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
(四)本次上市尚需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
二、發行人申請本次上市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于2005年8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商資批[2005]1824號《商務部關于同意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的批復》批準,由原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于2005年9月6日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號:商外資資審A字[2005]0359號),并于2005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企股閩總字第004010號。發行人自設立以來合法存續,不存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發行人章程規定的需要終止的情形。因此,發行人系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二)發行人前身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是于1995年8月17日經晉江市東石鎮人民政府晉東政[1995]外019號《關于同意獨資經營“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申請表、章程的批復》批準,于1995年9月22日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外資企業。2005年8月25日經商務部商資批[2005]1824號文批準,原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按經審計的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從原晉江恒順洋傘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已超過3年,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三)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由其發起人足額繳納,發起人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
(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發行人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五)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也沒有發生變更,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六)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權屬糾紛,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具備申請本次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7]275號《關于核準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通知》和《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上市規則》第5.1.1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根據《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和《梅花傘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為2,100萬股,本次發行后,發行人的股本總額為82,939,921元,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上市規則》第5.1.1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如上所述,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為2,100萬股,在本次發行完成后,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其股份總數82,939,921股的比例為25.32%,達到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以上,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上市規則》第5.1.1條第(三)項之規定。
(四)根據天健華證中洲(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天健華證中洲審(2007)GF字第020050號《審計報告》以及發行人確認,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發行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上市規則》第5.1.1條第(四)項之規定。
(五)發行人控股股東恒順洋傘(香港)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王安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上述承諾符合《上市規則》第5.1.5條第一款之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申請本次上市符合《證券法》和《上市規則》規定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申請本次上市履行的程序
(一)根據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天健華證中洲(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華證中洲驗(2007)GF字第020015號《驗資報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2,100萬股所募集的資金已全部繳足。
(二)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出具的《發行新股股份登記證明》,發行人的全部股票已由結算公司托管。
(三)按照《上市規則》第3.1.1條的要求,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在本所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四)按照《上市規則》第5.1.2條的要求,發行人在申請本次上市時已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了上市公告書。
(五)按照《上市規則》第5.1.4條的要求,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保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
(一)發行人本次上市是由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保薦,東北證券已出具《上市保薦書》,保薦發行人上市。經本所律師核查,東北證券是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名單,同時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上市規則》第4.1條之規定。
(二)東北證券已指定羅捷和王靜波作為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發行人本次上市保薦工作。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二名保薦代表人是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規則》第4.3條之規定。
六、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具備申請本次上市的主體資格;發行人申請本次上市符合《證券法》和《上市規則》規定的股票上市的實質條件,并已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了有關程序。本次上市尚需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
本法律意見書于二○○七年九月二十日簽署。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蔣方斌 蔣方斌
蔡鐘山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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