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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修改提案的情況,亦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以現場方式召開。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7年9月6日在珠海市南屏屏工中路8號公司202會議室召開,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69,006,825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8.4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周忠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會議。 二、提案的審議情況 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提呈的三項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提案: 1、表決通過《關于調整獨立董事薪酬的提案》 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表69,006,825股贊成,以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通過《關于調整獨立董事薪酬的提案》。同意獨立董事薪酬調整為:每人每年五萬元人民幣津貼(含稅)、每人每次二千元會議出席費、差旅費實報實銷。 2、表決通過《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提案》 會議經過逐項表決,采用累積投票制表決通過了該提案,選舉張澤熙、倪首萍、周忠國、楊有為、金偉民、沈浚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戴祥波、楊義先、陳勁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任期三年。 1)非獨立董事表決情況。出席會議股東持有的總表決權數為414,040,950股。 (1)選舉張澤熙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2)選舉倪首萍女士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3)選舉周忠國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4)選舉楊有為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5)選舉金偉民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6)選舉沈浚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2)獨立董事表決情況。出席會議股東持有的總表決權數為207,020,475股。 (1)選舉戴祥波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2)選舉楊義先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3)選舉陳勁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3、表決通過《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會議經過逐項表決,采用累積投票制表決通過了該提案,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總表決權數為207,020,475股。選舉施文忠、黃紹強、陸純冶為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監事,與公司職工代表選舉的職工代表監事周涌建、王建波共同組成第三屆監事會。任期三年。 1)選舉施文忠先生為公司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2)選舉黃紹強先生為公司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3)選舉為陸純冶女士公司監事。 表決結果為:獲得同意表決權數為69,006,825股,反對表決權數為0股,棄權表決權數為0股,同意表決權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的1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呂崇華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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