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通運破產被指損害債權人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7:11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本刊記者 趙燕凌/文 外資債權人瑞華認為通運被裁定破產的實質是通過破產逃債,連續將涉及的企業和破產清算組告上法庭,法律專家也指出破產過程的多處違法情況 5月15日9點,瑞銀集團(UBS)旗下的瑞華投資公司(下稱“瑞華”)與中集集團(000039)的有關人士和律師來到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這天,該院民二庭不公開審理了揚州通運集裝箱有限公司(下稱“通運”)破產裁定是否合法。 當天下午,瑞華方面人士又火速趕往江蘇省揚州市。兩天后,該公司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了通運破產清算組。 據《證券市場周刊》了解,瑞華計劃擴大訴訟地域范圍,有可能將該債權保護戰延伸到境外。此前,就通運的這筆債權,瑞華已經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院分別提起了三項訴訟。 瑞銀:通運破產逃廢債 接近瑞華方面的人士告訴《證券市場周刊》,通運破產案件發展到現在,從路徑上看,就是破產逃廢債。 事件脈絡大致如下:2005年11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將包括通運、通運持有51%股權的揚州通利集裝箱有限公司(下稱“通利”)債權在內的揚州當地100多家公司的8億多元不良資產,打包公開招標出售,最后,瑞華競標成功,買下了這個資產包。 瑞華在早前的盡職調查中了解到,這個資產包內的主要不良資產在通運、通利兩家公司,而這兩家公司通過債權重組,完全有希望成為行業優勢企業。“但瑞華沒想到,這時的通運、通利已經被中集集團托管、租賃,因資產已經脫離出公司,兩公司變成空殼,清欠無門了。”上述接近瑞華的人士說。 瑞華方面認為,中集集團及其關聯方還利用其控制地位,轉移了通運主營優質資產——2006年3月10日通運以10萬美元價格將其持有的通利51%的股權轉讓給中集集團的關聯公司潤揚。 2006年10月,瑞華向揚州中院起訴通運、潤揚,請求揚州中院撤銷通運與潤揚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宣告其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0月初,通運小債權人老人涂料公司向揚州中院提出通運的破產申請。當月18日,法院即做出通運破產的民事裁定。2007年3月5日,通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通運破產組就拍賣了通運破產宣告日全部實物資產及土地使用權,其中包括瑞華主張但尚未得到清算組確認的抵押財產。 為維護自己在通運的債權,2006年12月6日,瑞華向江蘇高院提起申訴,認為揚州中院裁定通運破產案未經受理程序、審判程序,直接宣告破產的做法違反了相關法律,出具錯誤的裁定書,請求江蘇省高院撤銷揚州市中院對通運的破產裁定。之后,瑞華起訴中集集團的三家關聯公司,稱他們侵害了瑞華的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這三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7年5月17日,瑞華方面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通運破產清算組。 王欣新:通運案多處違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王欣新對通運破產案進行研究后認為,即使按照原有的破產法規,該案在程序上也存在多處違法。 首先,做出破產宣告時間不當。 揚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1日受理了某一債權人對通運提出的破產申請。10月18日,揚州中院就裁定通運破產。此時,案件受理通知與公告均未發出,法院亦未查明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不應受理破產案件的情況。如此匆忙做出破產宣告,令人費解。此外,債權申報尚未開始,法院對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情況未進行全面了解就匆忙宣告破產也是不妥的。如果一些大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或債權得不到確認,通運則可能根本不符合破產條件。 其次,通知和公告的程序違法。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債權債務清冊等資料。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而本案債權人瑞華收到揚州中院對債權人的通知書的時間為2006年12月5日,早就超出這個時限。揚州中院未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已知債權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再次,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抵押財產嚴重違法。 通運清算組在2007年2月15日向瑞華發出通知,告知清算組決定于3月5日公開拍賣通運破產宣告日全部實物資產及土地使用權,并要求瑞華于3月1日前解除上述拍賣標的上設立的抵押權。但是,在清算組要公開拍賣的通運財產中,既有破產財產,也有設置抵押的擔保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清算組有權處理包括拍賣破產財產,但前提是債權人會議已經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當時通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自然不可能通過破產財產處理方案。清算組這種擅自拍賣破產財產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損害了債權人的法定權利。 另外,揚州中院僅僅依照清算組的申請就裁定解除抵押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