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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在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八號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開了二零零六年年度股東大會("股東年會")。股東年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戴厚良先生主持,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共18人,共持有代表中國石化72,900,432,640股有表決權股份,占中國石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86,702,439,000股)的84.0811%。股東年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石化《公司章程》的規定。 經股東大會審議并逐項投票表決,通過如下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一、審議通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股東年會以72,429,991,568股同意,2,979,6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59%及0.0041%,通過了該項議案。 二、審議通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股東年會以72,429,737,568股同意,3,124,3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57%及0.0043%,通過了該項議案。 三、審議通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和合并財務報告。 股東年會以72,429,721,468股同意,3,026,4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58%及0.0042%,通過了該項議案。 四、審議通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之利潤分配方案及派發末期股利。 股東年會以72,898,879,440股同意,1,419,2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1%及0.0019 %,通過了該項議案。 五、續聘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分別為中國石化二零零七年度境內及境外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決定其酬金。 股東年會以72,779,660,540股同意,120,772,1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343%及0.1657%,通過了該項議案。 六、審議并批準川氣東送工程項目,并授權中國石化董事會就川氣東送工程項目采取所需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簽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股東年會以67,206,824,368股同意,4,908,534,024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3.1935%及6.8065%,通過了該項議案。 特別決議案: 七、給予中國石化董事會發行新股一般性授權。 股東年會以72,370,813,399股同意,351,977,339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160%及0.4840%,通過了該項議案。 八、有關中國石化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 股東年會以72,052,206,486股同意,4,140,0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3%及0.0057%,通過了該項議案。 九、授予董事會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處理有關發行公司債券的所有事宜。 股東年會以72,052,106,486股同意,4,140,000股反對,分別占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3%及0.0057%,通過了該項議案。 議案六、八、九由中國石化控股股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持有占中國石化股份總數75.84%的股份)作為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年會審議,提案內容詳見中國石化于2007年5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香港《南華早報》、《經濟日報》上刊登的公告。 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被委任為股東年會的點票監察員[注]。中國石化境內律師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李麗萍律師出席了股東年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股東年會的召集、召開程序、表決程序、出席股東年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和中國石化《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年會的表決結果有效。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中國石化A股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半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停牌,并將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半起復牌。 承董事會命 陳革 董事會秘書 中國,北京,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 中國石化的投票結果已由執業會計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畢馬威的工作只限于應中國石化要求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執行若干程序,以確定中國石化編制的投票結果概要是否與由中國石化收集并向畢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畢馬威就此執行的工作并不構成按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核數準則》所進行的審計或審閱工作,畢馬威也不會就與法律解釋或投票權有關的事宜作出確認或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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