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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參與股指期貨禁止投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03 第一財經日報
資金必須與現貨股票相結合,不得投機性單邊操作 江南 監管部門近日發放的《關于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顯示,券商不得參與股指期貨投機,只能以自營或集合資產管理方式進行套期保值或套利,且參與資金量受到嚴格限制。 業內人士分析,“著眼平穩”是當前監管部門對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管理思路,控制機構投資者的投機性操作是其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以減輕股指期貨對現貨股票市場可能的負面影響。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券商的嚴格限制正體現了這一思路。 征求意見稿規定,券商不得開展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的資產管理業務。這意味著,券商參與股指期貨的資金必須與現貨股票相結合,不得開展投機性的單邊操作。 根據規定,只有創新類或規范類券商可以開展股指期貨自營業務,自營資金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且所有未平倉頭寸的期貨合約實際占用保證金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如果券商以集合資產管理方式參與股指期貨,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示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約定,用于套期保值,并經監管層核準;對于已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要投資于股指期貨的,應當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資產管理合同,并經監管層核準。 此外,券商開展集合資產管理的資金受到明確的比例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買入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10%;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計劃持有的股指期貨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他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股票總市值。 在參與通道上,征求意見稿顯示,創新類券商和規范類券商可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會員身份參與交易,交易方式為自營或集合資產管理;如果券商全資擁有期貨公司,可以作為該期貨公司的客戶參與交易。相關賬戶須向證監局、中金所、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備,并由后兩者負責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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