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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天山股份副總陳建良 定為市場禁入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8:41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中國證監會對天山股份原副總陳建良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處罰書表示,經查明,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屯河”)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材公司”)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山股份”,股票代碼:000877)部分股權轉讓給中材公司, 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在該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間,相關中介機構人員進駐天山股份,對其進行全面調查,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做準備。最遲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屬公司,包括陳建良及其所任職的江蘇事業部,通報上述股權轉讓談判將進入實質性階段的情況,陳建良本人在此期間也曾向天山股份詢問股權轉讓進展情況。該股權轉讓及其重要進展在依法披露前屬于原《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開。陳建良知悉上述內幕信息。 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碼為34435(戶名“陳建良”)、36076(戶名“黎明”)資金賬戶及其下掛0101760684、0102281334、0102453453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 上述事實,有黎明、陳建良談話筆錄,證人證言,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賬戶盈虧統計表,相關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陳建良的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構成了第一百八十三條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如下:認定你為市場禁入者,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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