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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簡稱:華夏藍籌 交易代碼:16031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0:29 中國證券網
基金簡稱:華夏藍籌 交易代碼:160311
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贖回公告
一、 重要聲明與提示
《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贖回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訂)》的規定編制,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公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公告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刊登在2007年4月24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并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cn)上公告的《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二、 基金概覽
1、基金簡稱:華夏藍籌
2、交易代碼:160311
3、基金申購、贖回簡稱:華夏藍籌
4、申購、贖回代碼:160311
5、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額總額:11,130,590,981.62份。
6、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額凈值:1.01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165,930,905份。
8、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10、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轉型、集中申購與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轉型及集中申購情況
1、依據中國證監會2007年4月13日證監基金字[2007]107號文核準的興科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興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本基金由原基金興科轉型而成。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4月24日。
3、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上市開放式基金。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集中申購日期:2007年4月27日。
6、集中申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7、集中申購方式:投資者通過各銷售機構柜臺系統辦理場外集中申購。
8、集中申購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代銷機構
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國泰君安證券、中信建投證券、國信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中信證券、中國銀河證券、海通證券、聯合證券、興業證券、長江證券、西南證券、中信金通證券、湘財證券、萬聯證券、國元證券、渤海證券、華泰證券、山西證券、中信萬通證券、東吳證券、長城證券、光大證券、廣州證券、東北證券、南京證券、平安證券、國海證券、東莞證券、中原證券、國都證券、東海證券、中銀國際證券、國盛證券、華西證券、齊魯證券、世紀證券、第一創業證券、西部證券、德邦證券、上海證券。
9、驗資機構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10、集中申購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
2007年4月27日當日本基金集中申購工作順利結束。經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集中申購的最終有效凈申購金額為9,963,757,772.09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9,963,757,772.09份。有效申購申請確認金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902,304.53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902,304.53份。本次集中申購有效凈申購資金及其產生的銀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10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本基金托管專戶。
(二)原有基金興科份額的轉換情況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10日對投資者持有的原基金興科進行了基金份額折算。經本基金管理人計算并經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折算前基金資產凈值為1,165,930,905.62元,原基金興科的基金份額按照2.331861811的折算比例進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額凈值為1.00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額總額為1,165,930,905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7]79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4、基金簡稱:華夏藍籌
5、基金交易代碼:160311
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165,930,90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額托管在場外,持有人將其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包括開放式基金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對基金資產凈值進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時間內的參考凈值揭示兩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將經過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份額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過行情系統揭示。交易時間內基金管理人將實時計算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通過行情系統實時揭示。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揭示僅為投資者的交易提供參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對其準確性負責。
四、 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戶數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戶數為16,141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72,234份。
(二)持有人結構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結構如下:
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為868,899,457份,占場內基金總份額的74.52%;場暨開放日常贖回公告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為297,031,448份,占場內基金總份額的25.48%。
(三)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前十名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情況
序號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 持有份額 占場內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1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527,148 9.99%
2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111,471,634 9.56%
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108,426 8.93%
4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218,543 6.79%
5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3,487,289 4.59%
招商證券-招行-招商證券基金寶集
6
合資產管理計劃 50,319,794 4.32%
7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8,762,904 4.18%
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富二
8
號信托產品 25,989,759 2.23%
國際金融-建行-中金股票策略集合
9
資產管理計劃 23,261,016 2.00%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10
LIMITED 21,147,599 1.81%
注:以上信息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編制。
五、 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總經理:范勇宏
注冊資本:13800萬元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設立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1100001512815(2-2)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
2、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占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725%
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5.725%
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
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55%
合計 100%
3、內部組織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全面評估公司的經營過程中的各項風險,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設以下等部門,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了分公司。
(1)股票投資部:負責股票類資產的投資管理,行業與上市公司研究。
(2)固定收益部: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契約和委托協議等,對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加以投資運用,以實現預期收益。
(3)機構投資部:負責特定客戶委托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
(4)交易管理部:接受投資指令,在指令規定的種類、價格、數量、時間范圍內買賣證券;負責組織開發相關的事前、事中合規性風險控制系統,協助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相應的合規性風險。
(5)風險管理部:建立和執行公司有效的風險管理戰略、流程、方法和工具,保證能夠有效揭示和控制投資風險、運作風險和信用風險。
(6)金融工程部:負責投資策略的量化、新產品研究,ETF管理的優化。
(7)研究發展部:負責新產品設計。
(8)養老金管理部:負責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等養老基金的營銷、研究和服務工作。
(9)基金營銷部:負責營銷策劃和執行管理,渠道開拓和維護,新業務拓展和培訓,銷售支持,客戶信息管理。
(10)國際業務部:根據公司發展成為獨立的、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戰略,國際業務部致力于公司海外業務的拓展,推進公司的國際化發展。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贖回公告
(11)機構理財部:負責致力于為客戶創造價值,為公司增加資產規模,維護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客戶滿意度,主要針對機構客戶開展銷售、服務及維護工作。
(12)理財中心管理部:負責理財中心的規劃與建設;擬定理財中心年度經營目標及經營計劃,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指導、督促理財中心日常管理;組織理財中心員工的培訓;協調理財中心的宣傳推廣等;
(13)市場推廣部:負責公司品牌推廣及產品推廣(包括新產品發行推廣和持續營銷推廣),媒體公共關系維護,公司內刊編輯發行。
(14)電子商務部:負責建立集客戶服務、客戶資源再開發、產品直復營銷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營銷平臺。
(15)基金運作部:負責為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未來擬開展的委托投資等業務提供注冊登記、直銷后臺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估值、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負責為公司相關部門提供報表服務和數據分析服務。
(16)信息技術部:支持基礎業務系統穩定運行、產品創新和業務開拓、數據整合與增值、機房管理、網絡與安全保障、日常辦公維護。
(17)法律監察部/稽核部:負責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咨詢,處理公司法律糾紛,對員工進行合規教育,監察公司管理及運作的合規性。
(18)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負責組織與管理招聘、培訓、績效管理、薪資福利、勞動合同與檔案管理等各項人力資源工作。
(19)綜合財務部:負責編制并監督執行公司財務預算及決算,制定并監督執行公司的財務制度,組織企業公司籌資、投資、利潤分配、成本、稅務等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財務印鑒、負責后勤保障等工作。
4、人員情況
截止到2006年12月,我公司共有員工223人,獲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有174人。所有人員在最近3年內均沒有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
5、信息披露負責人:張弘弢
電話:(010)88066688
傳真:(010)88066566
6、基金管理業務情況
截至2007年5月,公司管理資產規模超過1100億元人民幣,管理著基金興華、興和、興安3只封閉式基金,華夏成長、華夏債券、華夏回報、華夏現金增利、華夏大盤精選、華夏紅利、上證50ETF、中小板ETF、華夏回報二號、華夏穩增、華夏優勢增長和華夏藍籌12只開放式基金,以及亞洲債券基金二期中國子基金和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組合,是國內管理基金數目最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管理資產規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經理簡介
王志華先生,經濟學學士。曾任中國寶安集團中南證券深圳證券業務部調研部經理、君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1999年加入華夏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研究員、興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1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間)、興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間)。現任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原興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6年2月起任職)。
鞏懷志先生,清華大學MBA。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社保股票組合基金經理。2005年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5年10月起任職)、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07年5月起任職)。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注冊資本:458.04億元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聯系人:張詠東
電話:(021)68888917
2、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06年底,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順基金、漢興基金、裕華基金、興科基金、安久基金、科匯基金、科訊基金、久富基金、華安創新基金、科瑞基金、國泰金鷹增長基金、華夏債券基金、湘財合豐系列基金(成長、周期、穩定)、鵬華普天系列基金(債券、收益)、海富通精選基金、博時現金收益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融通行業景氣證券投資基金、鵬華中國5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金鷹中小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益價值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寶利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優質成長證券投資基金、銀河銀富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湘財風險預算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基金、萬家公用事業證券投資基金、天治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2016生命周期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巨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龍騰股票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興中國人民幣國債母基金、日興AM中國人民幣A股母基金,同時交通銀行也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兩家托管行之一。托管總規模1100余億元。
3、人員情況
阮紅女士,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復旦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具有近二十年銀行金融從業經驗,在銀行經營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經驗。曾任交通銀行調研部副主任科員、交通銀行辦公室秘書處主任科員、交通銀行辦公室綜合處副處長兼宣傳處副處長、交通銀行辦公室綜合處處長、交通銀行海外機構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現有員工80余人。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并具有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托管從業人員隊伍。
(三)驗資機構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樹成
注冊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30樓
經辦注冊會計師:景宜青、郭新華
聯系人:陳曦
聯系電話:(010)8520778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七、 基金財務狀況
(一)基金集中申購期間費用
本次基金集中申購期間所發生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從基金集中申購費中列支,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財務事項
本基金集中申購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三)基金資產負債表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如下:
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2007年5月21日資產負債表
(除特別注明外,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
2007年5月21日
資產
清算備付金 6,613,835,009.70
交易保證金 2,580,964.16
應收證券清算款 51,581,718.16
應收股利 723,582.45
應收利息 7,148,130.40
其他應收款 32,320,000.00
股票投資市值 4,348,300,784.60
其中:股票投資成本 3,961,951,736.62
債券投資市值 316,028,842.90
其中:債券投資成本 315,132,894.11
資產總計 11,372,519,032.37
負債及持有人權益
負債
應付證券清算款 76,381,814.87
應付管理人報酬 5,506,452.19
應付托管費 917,742.03
應付傭金 10,552,459.30
其他應付款 670,578.15
應付收益 136,684.32
預提費用 219,069.38
負債合計 94,384,800.24
持有人權益
實收基金 4,773,263,547.86
未實現利得 2,438,200,998.10
未分配收益 4,066,669,686.17
持有人權益合計 11,278,134,232.13
(2007年5月21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13元)
負債及持有人權益總計 11,372,519,032.37
八、 基金投資組合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如下:
(一)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資產類別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股票 4,348,300,784.60 38.24%
債券 316,028,842.90 2.78%
權證 - -
資產支持證券 - -
銀行存款和清算備付金合計 6,613,835,009.70 58.16%
其他資產 94,354,395.17 0.83%
合計 11,372,519,032.37 100.00%
(二)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
序號 行業分類 股票市值(元) 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掘業 213,131,759.19 1.89%
C 制造業 1,385,515,991.06 12.28%
C0 其中:食品、飲料 198,290,721.32 1.76%
C1 紡織、服裝、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紙、印刷 - -
C4 石油、化學、塑膠、塑料 46,604,004.70 0.41%
C5 電子 - -
C6 金屬、非金屬 762,370,854.61 6.76%
C7 機械、設備、儀表 330,653,617.63 2.93%
C8 醫藥、生物制品 47,596,792.80 0.42%
C99 其他制造業 - -
D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224,376,066.24 1.99%
E 建筑業 21,649,913.40 0.19%
F 交通運輸、倉儲業 111,408,107.14 0.99%
G 信息技術業 192,773,655.66 1.71%
H 批發和零售貿易 489,150,168.76 4.34%
I 金融、保險業 972,075,870.21 8.62%
J 房地產業 528,493,470.64 4.69%
K 社會服務業 64,306,252.69 0.57%
L 傳播與文化產業 43,277,640.58 0.38%
M 綜合類 102,141,889.03 0.91%
合計 4,348,300,784.60 38.56%
(三)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期末市值(元) 占凈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銀行 19,295,533 394,786,605.18 3.50%
2 600019 寶鋼股份 21,600,000 280,800,000.00 2.49%
3 002024 蘇寧電器 5,730,868 275,081,664.00 2.44%
4 600005 武鋼股份 14,199,855 185,876,101.95 1.65%
5 600016 民生銀行 13,299,989 175,293,855.02 1.55%
6 000002 萬 科A 10,500,000 174,300,000.00 1.55%
7 600900 長江電力 11,508,289 164,683,615.59 1.46%
8 600519 貴州茅臺 1,299,664 125,586,532.32 1.11%
9 600383 金地集團 4,199,867 122,552,119.06 1.09%
10 601318 中國平安 1,729,881 109,778,248.26 0.97%
(四)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市值(元) 占凈值比例
1 國 債 167,978,815.50 1.49%
2 金融債 - -
3 央行票據 145,678,027.40 1.29%
4 企業債 - -
5 可轉債 2,372,000.00 0.02%
合 計 316,028,842.90 2.80%
(五)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名稱 債券市值(元) 占期末凈值比例
1 07央行票據18 145,678,027.40 1.29%
2 21國債⑶ 66,119,020.00 0.59%
3 02國債⒁ 56,108,540.00 0.50%
4 20國債⑽ 45,751,255.50 0.41%
5 錫業轉債 1,810,000.00 0.02%
(六)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名證券中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1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證券。
2、本基金前10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07年5月21日,其他資產構成如下:
交易保證金 2,580,964.16
應收證券清算款 51,581,718.16
應收利息 7,148,130.40
應收股利 723,582.45
應收網下新股申購款 32,320,000.00
合計 94,354,395.17
4、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權證明細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權證。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無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二)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基金份額的贖回
根據《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和《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基金代碼:160311)定于2007年5月28日起開始辦理日常贖回業務。
(一)重要提示
投資者可以通過場內、場外兩種方式贖回本基金。場內贖回通過本基金場內代銷機構辦理,場外贖回通過本基金的直銷機構或場外代銷機構辦理。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交易買入的本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通過場內代銷機構申請贖回。由原興科證券投資基金轉換并進行份額折算的本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場外代銷機構集中申購的本基金份額,登記在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系統,可通過場外銷售機構申請贖回,不可上市交易。投資者可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交易。
投資者可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及登錄本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了解基金贖回等事宜。
(二)投資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三)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設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的投資理財中心以及網上交易平臺。
(1)北京金融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區金融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層(100032)
電話:(010)88087226/7/8
傳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1號光大國信大廈一層(100081)
電話:(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68468598
傳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陽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 B座0104(100022)
電話:(010)58693528/16/26
傳真:(010)58693508
(4)北京東中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一層(100027)
電話:(010) 64185181/82/83
傳真:(010) 64185180
(5)北京科學院南路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學院南路9號(新科祥園小區大門口一層)(100080)
電話:(010) 82523197/98/99
傳真:(010) 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崇文區安化寺幸福家園一層(100062)
電話:(010)67146300/400
傳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紀城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藍靛廠時雨園甲2-4號(100089)
電話:(010)88892832/33/35
傳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甲35號(100089)
電話:(010) 68460370/0639/0796
傳真:(010) 68460232
(9)上海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233號匯亞大廈3002-3003室(200120)
電話:(021)58772855/77/99
傳真:(021)58772008
(10)深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新華保險大廈108室(518026)
電話:(0755)82033033
傳真:(0755)82031949
(11)廣州天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569號芳草園首層(510630)
電話:(020) 38460001
傳真:(020) 38461077
(12)網上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贖回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1)場內代銷機構
場內代銷機構為可以辦理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深交所會員單位。具體信息見深
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
(2)場外代銷機構
銷售機構名稱 網址 客戶服務電話
1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bankcomm.com 95559
2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3 中國農業銀行 www. abchina.com 95599
4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boc.cn 95566
5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cmbchina.com 95555
6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 11185
7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gtja.com 021-962588、400-8888-666
8 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csc108.com 400-8888-108
9 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guosen.com 800-810-8868
10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newone.com.cn 400-8888-111、0755-26951111
11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gf.com.cn 020-87555888-875
12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citic.com 各地營業部咨詢電話
13 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chinastock.com.cn 800-820-1868
14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htsec.com 021-962503、400-8888-001
15 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lhzq.com 400-8888-555
16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xyzq.com.cn 021-68419974
17 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cz318.com.cn 4008-888-999、027-65799999
18 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swsc.com.cn 023-63786397
19 中信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bigsun.com.cn 0571-96598
20 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xcsc.com 021-68865111
21 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wlzq.com.cn 020-87691530
22 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gyzq.com.cn 安徽地區:96888;全國:400-8888-777
23 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ewww.com.cn 022-28455588
24 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htsc.com.cn 400-8888-168、025-84579897
25 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i618.com.cn 0351-8686868
26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zxwt.com.cn 0532-5022026
27 東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dwjq.com.cn 0512-96288
28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cc168.com.cn 0755-82288968
29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各地營業部咨詢電話
30 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gzs.com.cn 020-87320991、87320595
31 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nesc.cn 0431-96688-99、0431-5096733
32 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njzq.com.cn 025-83364032
33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pa18.com 95511
34 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ghzq.com.cn 全國:4008888100廣西:96100
35 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dgzq.com.cn 0769-961130、0769-22380828
36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ccnew.com 0371-967218、0371-65585256
37 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guodu.com 800-810-8809
38 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longone.com.cn 0519-8166222、0379-64912266
39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bocichina.com.cn 各地營業部咨詢電話
40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gsstock.com 0791-6285337、6288690或當地營業部咨詢電話
41 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hx168.com.cn 4008-888-818
42 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www. qlzq.com.cn 0531-82084184
43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csco.com.cn 0755-83199511
44 第一創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fcsc.cn 0755-25832686
45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westsecu.com.cn 029-87419999
46 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tebon.com.cn 021-68590808-8119
47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www. shsec30.com 021-962518
3、各代銷網點的地址、營業時間等信息,請參照各代銷機構的規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四)基金日常贖回業務辦理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場內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場外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參照各銷售機構的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五)日常贖回要求
1、投資者贖回份額不設限制。
2、基金管理人有權對以上數額限制進行調整,最遲應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六)日常贖回費率
1、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0.5%。其中,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費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針對特定期間或符合特定條件的投資者,采取調低基金贖回費或調高基金贖回費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須于該等措施實施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七)基金份額凈值公告
本公司已從2007年4月26日起,在每個開放日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本公司網站等媒介公布上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敬請投資者留意。
十三、備查文件目錄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營業場所。
(一)興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興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文件
(三)《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五)《華夏藍籌核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六)法律意見書
(七)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九、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及其權利與義務
1.基本情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總經理:范勇宏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8億元
存續期間: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58.04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0)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5)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業務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類別;
(2)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3)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4)終止基金合同;
(5)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9)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7)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8)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通知時間和通知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通知。
2.通知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確定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召集人可選擇以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表決;對表決事項明確放棄發表意見或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有效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如果開會時未達到上述條件,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可保持不變。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一)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布提案,然后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由召集人在公證機構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六)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決議形成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多數(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
2.表決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3.表決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計票程序如下:
(1)現場開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計票方式為:由召集人授權的2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的,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追求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持續增值。
(二)投資范圍
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權證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產品(如股指期貨)推出后,本基金還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金融衍生產品進行投資風險管理。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20%~95%,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80%,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范圍為0~20%,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范圍為0~3%,現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對權證或資產支持證券等投資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上限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投資禁止行為與比例限制
1.投資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5)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集中申購期結束后1個月內使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3.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六、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二)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的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從持有確認日或買入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投資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投資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投資采用適當的估值技術,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與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將復核結果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基金運作過程中,從基金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4.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9.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二)基金費用的費率、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 1.5%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 0.25%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9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并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八、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收入;
2.買賣證券價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須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登記結算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為基金份額。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購期開始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自集中申購期開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公告,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自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核準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終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爭議的處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因基金合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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