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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杭蕭鋼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0:51 證券日報
認定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經過近一個月的立案調查和審理,中國證監會日前對杭蕭鋼構下達了行政處罰書,認定杭蕭鋼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處罰書顯示,杭蕭鋼構在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兩大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杭蕭鋼構被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同時,對杭蕭鋼構法定代表人單銀木和總裁周金法分別給與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杭蕭鋼構董事會秘書潘金水、總經理陸擁軍、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分別給與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據證監會查明,自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領導、公司設計部、投標辦、市場營銷部和法務部等十多人參與了安哥拉項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風險已經很大。2007年2月8日,雙方就項目主要內容達成一致;2月11日上午,公司開始布置設計部門進行工作,表明該合同難以保密;2月12日下午,公司董事長單銀木在公司年度總結表彰大會的講話中泄露了信息;2月13日,公司股價連續兩個漲停,上海證券交易所詢問公司有無經營異常情況,公司稱沒有異常情況。上證所要求公司作進一步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談一個境外合同項目。 對此,行政處罰書指出,杭蕭鋼構對于應當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立即予以披露,構成了《證券法》193條所述中“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此外,行政處罰書還指出,在2007年2月15日,杭蕭鋼構發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額折合人民幣約300億元,建設周期大致在兩年左右”,這與安哥拉項目合同草案實際約定的“各施工點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后兩年內完工”內容嚴重不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該項目的實施條件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另外,在3月13日,杭蕭鋼構發布公告稱“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了公房發展EPC合同”,但事實上,杭蕭鋼構并未看到過該公房發展合同。使投資者以為公司所簽合同的基礎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和風險。4月4日,中國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通知公司因股價異常波動,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在4月5日下午,公司董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卻表示“證監會調查已基本結束”等言論。 行政處罰書認為,杭蕭鋼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第63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就《證券法》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行為。 據了解,雖然杭蕭鋼構受到了證監會行政處罰,但這還沒結束,因為在杭蕭鋼構事件中,還有人涉嫌犯罪,中國證監會已將有關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請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上證所今日也發布了關于對杭蕭鋼構及其董事長單銀木、董事潘金水、總裁周金法公開譴責的決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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