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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法規框架日趨完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7:25 中國證券報
期貨公司、券商參與金融期貨等三項文件發布實施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從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到正式發布,中國證監會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完成了配合金融期貨推出的三個規章、規范性文件,即《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文件均明確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業界認為,期貨公司、券商參與金融期貨的相關條件、程序的明確,為市場相關各方進入下一步的具體操作階段做好了準備。同時,這些規范文件的密集出臺,也表示金融期貨的相關法規框架正日趨完備,金融期貨的正式推出漸行漸近。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試行”過程中,證監會將根據實施情況及時總結、適時修改完善。 《結算業務試行辦法》著重考慮使資金實力雄厚、風險管理經驗豐富、運作規范的期貨公司成為全面結算會員;使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和風險管理經驗、運作較為規范的期貨公司成為交易結算會員,承擔自身的結算風險;其余規模較小、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明確,證券公司若申請介紹業務資格,須滿足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公司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的150%,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等。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對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做出具體安排:一是規定期貨公司各類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二是強化凈資本指標報送過程的責任追究,強調信息披露及時性。三是明確各項監管措施。四是明確期貨公司資本補充機制,規定期貨公司可借入次級債務補充凈資本。 上述人士表示,這些辦法實施后,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相關業務監管,促進其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對于不能持續符合條件要求或違規從事業務的,將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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