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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興科技信息披露豈能兒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2:29 新聞晨報
□賀宛男 方興科技是近期最為強勢的股票之一,才10來個交易日股價已從3元多漲至8元,翻了一番多。在此期間,公司先后三次發布股價異動公告,前兩次均稱“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直至27日,公司終于承認,中國建材集團有關人員已就有關股權轉讓事宜與大股東進行“意向性商洽”。于是,在指數暴跌8.8%之際,該股竟又逆勢大漲4.48%。 方興科技27日公告是這樣表述的:“就市場中近期有關重組的傳聞,城投公司(實際控制人)回函說明:近年來,蚌埠市政府、蚌埠市國資委及城投公司,就華光集團(控股股東)合作重組事宜,與多方進行過多次接觸洽談,并且目前仍在積極尋求對外合作。中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投資發展部有關人員曾于2月7日來蚌,與蚌埠市政府、蚌埠市國資委及城投公司,就劃撥城投公司持有華光集團部分股權事宜進行意向性商洽,但迄今為止,尚未簽訂任何正式協議,也未簽訂任何意向性協議,或就協議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一開始還有這么一段文字:根據本公司股票的異常表現,上證所關注本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為此,公司書面征詢華光集團及實際控制人城投公司,并于2月26日以通訊方式召開臨時董事會,云云。這就是說,第三次異動公告是在上交所的關注下,在“不披露便停牌”的監管措施下(公司已停牌三日)被迫給擠出來的。 方興科技前兩次“公司一切正常”的異動說明,分別發布于2月6日和2月12日,而第三次的公告證明,2月7日中材公司已派人去蚌埠洽談,此后公司股價連續兩天漲停;可12日,公司再次公告無應披露信息,股價又連續兩天漲停。到底有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市場作出了最好的注解。 今年1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新修改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必須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耐人尋味的是,方興科技并未“簽訂任何意向性協議,或就協議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只是進行“意向性商洽”而已。這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將“協議”改為“商洽”,就把有關條文給規避掉了。 可是27日,上海證券報“方興科技暴漲有注解”一文中卻透露了這么一個細節:“中材集團并非只是到蚌埠去走馬觀花,而是已經準備了相應的重組方案。某位獲悉重組方案的券商研究員告訴記者,如果中材集團按照既定方案注入資產,方興科技2007年的每股收益有望達到1元左右。”果真如此,難道這還算是“并未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方興科技真的已在著手重組卻又刻意隱瞞,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5條同時又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如果上述券商研究員是參與重組的中介機構,他向媒體披露,就涉嫌傳播內幕消息,但如果不是,那券商研究員是否又涉嫌造謠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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