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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公司小股東要求分紅被駁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43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孫繼斌

  什么是喜?什么是悲?什么是先喜后悲?石家莊晟宏科貿(mào)有限公司(下稱晟宏公司)可謂有了深切的體驗。

  河北航天金穗技術(shù)有限公司(下稱金穗公司)有2個股東,分別是晟宏公司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信公司)。在晟宏公司以股東身份狀告金穗公司和大股東航信公司分紅糾紛中,贏了一審、二審,未成想,不到一年,官司翻了個個兒,再審輸了。

  記者采訪后發(fā)現(xiàn),紛爭起源于對公司章程的不同理解。公司法規(guī)定由股東大會審批利潤分配方案,但金穗公司章程規(guī)定利潤分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那么,在董事會決定分配方案后,要不要經(jīng)股東會批準?不僅兩個股東理解不一致,就連兩級法院理解也不一致。

  慣例:董事會決定分紅

  2000年3月,晟宏公司與航信公司分別出資25萬元和75萬元組建金穗公司。董事會成員3人。《公司章程》第16條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職權(quán);第28條規(guī)定:“股利在公司年終決算后執(zhí)行,具體分配方案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2001年7月和2003年3月,金穗公司召開兩次董事會,討論決定了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此后分別向兩個股東支付了利潤。這期間公司總經(jīng)理由小股東晟宏公司派員擔任。

  慣例打破:股東會決定中止分紅

  第二次董事會后總經(jīng)理改由大股東航信公司派員擔任,利潤分配就不那么順利了。2004年4月,金穗公司再次召開董事會,“決定2004年分配利潤500萬元,報股東會批準”。后金穗公司一直未向小股東晟宏公司支付2003年度紅利,也未向其提供公司財務(wù)結(jié)算表、資產(chǎn)負債表等財稅報表。為此,晟宏公司以股東權(quán)益受侵害為案由將金穗公司和大股東航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其2003年紅利125萬元。

  2005年4月12日,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5月17日,金穗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決議對2000年、2002年度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予以追認,決議中止董事會制定的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晟宏公司未出席臨時股東會。

  爭議焦點:章程是否合法

  晟宏公司認為,兩被告以未經(jīng)股東會批準為由拒不分配利潤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公司章程沒有分紅需經(jīng)股東會批準的規(guī)定,相反,章程倒是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quán)決定分配利潤。而且,直至起訴前,金穗公司在分配紅利問題上從未召開股東會,分紅前也未經(jīng)股東會批準過。

  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由股東大會行使審批利潤分配方案,但并非強制性規(guī)定。而且公司只有兩個股東,董事會成員即為股東會成員,董事會決議即等同于股東會決議。

  金穗公司辯稱,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兩個法律地位不同的機構(gòu),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gòu)。董事會的職權(quán)是制定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會的職權(quán)是批準利潤分配方案。以往的“慣例”不能作為此后分紅的依據(jù),也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jù)。金穗公司還強調(diào),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及作出的決議是合法有效的。

  大股東航信公司認為,董事會決議屬于公司內(nèi)部管理行為,股東本身不是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主體,沒有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的權(quán)力和義務(wù)。

  再審判決:董事會不能代行股東會職權(quán)

  三個公司之間圍繞股東會和董事會在利潤分配上的權(quán)限問題針鋒相對,未成想兩級法院在這個問題上也認識不一,致使判決結(jié)果大相徑庭,晟宏公司先贏后輸。

  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金穗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即晟宏公司和航信公司,2000年和2002年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后即生效執(zhí)行,即董事會決議等同為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因素。金穗公司在法院立案后臨時召開股東會及作出決議無法律約束力,因此判決金穗公司支付晟宏公司2003年紅利125萬元,并將公司2003年、2004年財務(wù)會計報告送交晟宏公司。

  金穗公司不服此判決,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院維持了原判。金穗公司又提出申訴。2005年12月底,石家莊市中院受理了再審申請,2006年10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先前的兩份判決。再審認為案件的焦點是: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會決議,注明該利潤分配方案須報“股東會批準”,此決定以及2005年5月17日的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有效?

  再審認為,董事會決議不能等同于股東會的決議。公司章程雖對股東會的職權(quán)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并不意味著股東會不能行使職權(quán)。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會決議,注明該利潤分配方案須報“股東會批準”,并未超越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授權(quán)范圍。且該決議獲得全體董事同意。公司章程規(guī)定“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不意味著不需要股東會批準。

  關(guān)于臨時股東會,金穗公司將召開會議的通知和會議形成的決議等文件,均通過公證方式送達到了晟宏公司的營業(yè)地,晟宏公司的缺席并不能引起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律后果。

  晟宏公司最終輸?shù)袅诉@場官司。再審判決駁回了晟宏公司要求給付紅利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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