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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南航高管涉訟 折戟委托理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13:51 《新財經》

南航高管涉訟折戟委托理財

  文/杜玉忠

  備受社會關注的南航集團高管腐敗案件已進入庭審程序,此案起因于南航集團巨額“委托理財”業務。曾經受一些公司青睞的委托理財業務為何會讓南航集團高管“落馬”,它給南航集團乃至證券市場帶來的影響如何?值得我們關注。

  違規委托理財,害苦了誰

  南航集團遭受重創。2004年南航集團通過世紀證券委托理財,委托理財協議為期一年,世紀證券承諾保底收益率約在9%。作為資金拆出人,南航集團疏離主業而投巨資大舉委托理財項目,希望在期滿后獲得保底收益。而我國2004年《證券法》第142條和第143條從維護證券業健康發展出發,否定了保底條款和承諾收益條款的效力。南航集團財務部門對此視而不見,結果呢?資產總量位列中國三大航空集團公司之首的南航集團損失慘重,證券公司保底收益的承諾成為一張空頭支票。

  上市公司牽連受累。盡管委托理財東窗事發后,南航集團一再宣稱“委托理財與南方航空沒有任何關系”, 但南航集團旗下的財務公司是委托理財業務資金主要提供者,且南航集團是財務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南航集團所屬上市公司南方航空(600029)則是財務公司的第二大股東。這其中的利害關系不言而喻,2005年6月,南航集團高管因委托理財而東窗事發。7月,南方航空在滬、港、紐約三地股市均大幅下跌,南航集團和南方航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密切關系在此得以體現。

  市場投資者信心受挫。2005年,南方航空財務年報顯示虧損17.94億元。盡管南方航空沒有將南航集團違規委托理財一事列入巨虧之原因,但南航集團持有南方航空50.3%的股權,對南方航空有著絕對控制權和巨大影響力是不爭的事實。南方航空巨虧的辯解理由不能令證券市場投資者信服,其股價下跌就是證券市場投資者最直接的“情緒”體現。

  以事為鑒,證券投資應依法而行

  南航集團因委托理財引致經濟犯罪案,暴露出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違規進行資本運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時、募集資金投向脫離主業等問題,這也是中國證監會近兩年不斷出臺政策,規范證券市場投資行為的重要目的。

  中國證監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41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我國民事法的一般規范對待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也是同樣立場。從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來分析,委托理財的實質是委托人投資,而投資本身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否則就不是投資而是借款,此時,作為市場投資者,因保底條款而不承擔風險,則與投資的本質相悖,違背了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因此,在法律條款對保底收益已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委托理財產品一定要慎重而行。

  2005年10月19日《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提高公司運營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保障投資者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利。公司股東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而在南航集團違規委托理財一案中,我們看到的是什么呢?無論是南航集團還是南方航空在應對公眾信任危機時,都在就委托理財資金來源問題保上市公司的“清白”。這種欲蓋彌彰的做法,其結果適得其反。泛濫的委托理財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增大了市場公信力風險,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因此,證券市場投資者在分析權衡證券市場信息時,首先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進一步加強市場法制建設,今年初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強調進一步推動“兩法”關于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落實,進一步明確投資者的直接訴權,加快建立并完善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推進建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組織。顯然,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在今后會得到進一步加強。

  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證券市場投資者應當學會習慣及時關注立法機關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規范市場投資的法律政策,一旦自己投資利益受侵害的情況發生,就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

維權

  杜玉忠 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例背景

  南航集團委托理財案始末

  文/李 斌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以下簡稱“南航集團”)因巨額“委托理財”業務引發的特大腐敗案件,10月16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南航集團原財務部經理陳利明、原副總經理彭安發、原漢唐證券廣州總部負責人韓曉軍出庭受審。

  檢察機關起訴稱,2001年8月,陳利明、彭安發與南航集團總經理顏志卿三人商量,決定利用南航集團的銀行信用貸款,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有固定回報的投資理財業務。鑒于上述業務有違國家相關的金融證券法規的規定,陳、彭、顏商定此事只控制在三人范圍內知悉,并且決定向銀行申請辦理理財所需貸款及簽約、與證券公司洽談理財條件、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等具體事宜,均由顏志卿授權陳利明全權代表辦理,彭安發則負責面上的監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間,陳利明具體經辦南航集團在漢唐證券和世紀證券(另案處理)委托理財業務共計43.552億元。在此過程中,陳利明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漢唐證券、世紀證券以“顧問費”名義給予的賄賂款;侵吞南航集團因委托理財應收取的固定收益款項,據為己有;還單獨或伙同彭安發挪用銀行信用貸款,供個人和朋友注冊公司及經營使用。

  檢察機關查明,2001年至2003年間,由陳利明和韓曉軍具體經辦,南航集團共利用銀行信用貸款并以南航集團的名義在漢唐證券進行4次一年期委托理財業務,共計16.426億元。在此過程中,韓曉軍按事先與陳利明個人商定的條件,代表漢唐證券按理財金額1%的比例,分四次以投資顧問費的名義支付給陳利明賄賂款1642.6萬元。與此類似,2002年4月至2005年6月間,陳利明以南航集團財務部名義在世紀證券進行7次委托理財業務,共計金額27.126億元。在此過程中,陳利明收受世紀證券以財務顧問費名義給予的賄賂款3429萬元。

  2002年12月至2005年4月間,陳利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其朋友姚仕文及其公司使用。2004年2月,陳利明收受姚仕文給予的以其女兒陳玨為所有權人的

寶馬小汽車一輛,價值70余萬元;2005年4月,陳利明再次收受姚仕文給予的以陳玨為所有人的房產一套和車位兩個,共價值225萬元。

  據查,陳利明貪污的1200余萬元也來自其負責的南航集團委托理財業務。2003年3月26日,在南航集團委托世紀證券進行了一筆金額為5.126億元的理財業務后,陳利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示世紀證券將本應支付給南航集團的一筆固定收益款1234萬余元匯入其妻子為法人代表的一家公司的賬戶,隨后,陳利明將該款占為己有。

  此外,陳利明還利用因委托理財而獲得的銀行貸款授權的職務便利,以南航集團的名義多次向多家銀行借款并私自挪做他用,金額高達12億元,其中3億元經由被告人彭安發同意,挪給被告人韓曉軍使用。至案發時,該筆挪用款韓曉軍仍未歸還。

  在庭審過程中,陳利明否認了對他的大部分指控,并稱:“我是被架‘空’的”,并不能掌控那些散布各個賬戶里的錢(即回扣),所以不能算是受賄。至于挪用公款的指控,陳則辯稱,都是照程序辦事。鑒于陳利明的認罪態度,檢察官未與他在庭上過多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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