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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百文賠償案終審判決歷時三年投資者成功維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9:25 上海青年報
中國首例全額賠付的證券民事賠償案誕生 不少新投資者對于“鄭百文”這個名字或許有些陌生,但即使更名為“三聯商社”,這只股票的虛假信息欺詐行為令諸多投資者虧損累累的事實不會消失。2003年8月,有三位投資者向鄭州市中院遞交了對這顆“地雷”的民事賠償訴訟,歷時三年的等待,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令三聯商社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本報訊(記者 謝潞錦)鄭百文證券民事賠償案在經歷了三年的等待后,原告范女士等三名投資者終于等到了喜訊。日前,河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三名原告的全部訴求,從而使得該案成為中國首例賠付率達100%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三位投資者由此將獲得其超過17萬元的索賠總金額。由于上述法院判決是終審判決,因此鄭百文虛假陳述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經畫上了完滿句號。 鄭百文(600898)于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0月31日,新華社刊發《鄭州百文:假典型巨額虧空的背后》,揭露鄭百文在有效資產不足6億元、虧損超過15億元、拖欠銀行債務高達25億元的背后是虛假陳述的欺詐行為。其后,鄭百文陷入泥沼淪為“PT股票”。2003年7月,經過山東的三聯集團重組,鄭百文變身“三聯商社”重新上市。 2003年8月,范女士等三位投資者分別向鄭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起訴三聯商社(原“鄭百文”)虛假陳述造成民事侵權,要求賠償。2005年12月,鄭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聯商社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三聯商社不服一審判決,在法院庭審答辯階段,三聯商社以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針對的是公司重組前原鄭百文及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為主要理由,認為其不該承擔責任,并請求法院作出合理合法判決。但最終在今年10月20日開庭后,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三位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最終得到了法律保護。 作為這三名原告的代理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昨天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從一審到二審,這是首例法院全程支持中小投資者民事賠償案的判例,完全體現了法院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決心,并使證監會一直強調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實際之中得到落實。他還認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最大限度依法保護了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民事訴訟三張牌 鄭百文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對鄭百文做出行政處罰,鄭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處罰人員沒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但當時任鄭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當于現在的獨立董事)的陸家豪不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維持證監會處罰決定的判決。應該說,陸家豪案實質上是中國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第一案。2002年11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檢察院的公訴,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對鄭百文公司原董事長李福乾、原總經理盧一德、原財務處主任都群福作出認定其有罪的判決。在證券市場中,一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分別處以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并被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案例并不多見。雖然上市公司違規事件并不鮮見,但這樣兼有行政、刑事、民事“大滿貫”式的結局并不多,除鄭百文外也只有六七家,包括紅光實業、銀廣夏、大慶聯誼、圣方科技、科龍電器等。 ■回顧歷史 證券民事賠償路途艱難 本報訊(記者謝潞錦)與鄭百文民事賠償案完滿結束相對應的是,此前數次同樣性質案例有的沒有完全解決,有的采取了和解方式,有的則維權之路漫長。 大慶聯誼案部分賠償 2004年8月26日,大慶聯誼381名投資者共同訴訟的判決書送達,293名投資者勝訴,獲賠562萬元,中國首例共同訴訟案暫告一段落,但這只是解決了部分賠償。293人中244人的判決金額比請求金額要少,整體獲賠率為55%;此外還有88人敗訴,未獲得賠償。 東方電子案請求和解 投資者訴訟東方電子民事索賠案也超過三年了,最后產生了中小投資者要求和解集體談判的局面,想盡快了結該案。東方電子民事賠償案共涉及7000余名中小投資者、訴訟標的4億至5億元。東方電子在股改中承諾要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公司愿意拿出6000多萬股股票承擔賠償責任的65%。根據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關于請求法院召集、主持東方電子案和解集體談判的函》,股民請求法院召集并主持東方電子案和解的集體談判。業內專家認為,和解就等于雙方在互相減壓,但最終結果尚是一個未知數。 銀廣夏案勝負參半 銀廣夏的控股股東與股民就民事賠償問題的兩次談判結果不同。上海知名律師嚴義明和近40名股民代表參加了與銀廣夏方面的一次談判,由于雙意見分歧過大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多位股東代表示要求獲得全額賠償,并要繼續訴訟。 另一場談判是上海股民楊某等兩位投資者及其代理人律師宋一欣參與的,并與銀廣夏方面的訴訟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張巖律師達成了和解協主義,同意接受每10元送2.2股的賠償條件。不過,這個賠償離投資者60%至70%的賠償心理預期較遠,持股兩三年內收回成本或增大賠償率的目標較難。宋一欣律師認為,對于這個和解協議,兩位投資者只是被迫接受的選擇,是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 ■律師體會 這一仗投資者完勝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通知,權益受損的鄭百文投資者因此得以向河南鄭州中院提起訴訟。當時,由于法院對投資者提交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材料的立案審查持續了好長一段時間,最后估計只有約十位以內的投資者正式起訴。時至今日,我仍感到很困惑,像鄭百文這樣影響很大、權益受損人數眾多的案件,竟然起訴者這么少,顯然難以理解。我相信,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絕對不止這個數字,可為什么起訴人數又這么少呢?難道投資者不想或者沒有信心維權嗎?是三聯商社與其他投資者已達成了庭外和解,還是加長的立案審查期限制了投資者的起訴?我無法回答。而我所代理的范女士等三位投資者的案件則在2003年8月被鄭州中院受理,投資者要求法院判令鄭百文(即三聯商社)向原告支付因虛假陳述引起的侵權賠償款項,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歷時三年,法院的終審完全支持了這三位投資的賠償請求,索賠總金額超過17萬元。在這三位投資者的起訟案件中,二級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在迄今為止的證券民事賠償判決中是絕無僅有的。至此,鄭百文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維權活動取得完勝,可以這樣說,由鄭百文事件引起的訴訟至此也告一個段落,鄭百文也將成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史上的歷史坐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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