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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明星電力董事長被訴案判決:最高或被判無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3:55 第一財經日報
前明星電力董事長被訴“合同詐騙罪”背后:最高或被判無期 警方最新調查證實:2002年底明倫集團的總負債就已高達2.8億元,凈資產實際為-647萬元 霍朗 醒過神來的四川省和遂寧市各有關部門,目前正努力將惡意掏空上市公司明星電力(600101.SH)的“合同詐騙者”、深圳明倫集團前董事長、前明星電力董事長周益明送進監獄(參見本報1月16日報道《周益明四宗罪與遂寧國企改制噩夢》)。 10月31日起,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了對周益明及其同伙預計長達5天的庭審。遂寧市檢方指控,周益明及其同伙涉嫌合同詐騙罪,“通過各種手段非法占有明星電力人民幣46490萬元、10742597.36美元”。 雖然周益明在前兩天的庭審中,均圍繞“系經營中挪用資金而不是合同詐騙”而辯解,但當地媒體援引相關律師的話說,按刑法224條的規定,周益明因為“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合同詐騙行為”,可能面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被沒收財產。 5.5億巨額侵占 昨天和前天,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益明以及前明倫集團財務經理劉文中,前明倫集團財務總監史云,前明星電力副董事長、明星藥業董事長、明星自來水公司董事長賴學軍,前明星電力董事、副總經理、遂寧賓館總經理王峰,以及明星電力前財務總監趙麗萍等6人展開了法庭調查。 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說,經審查查明:2003年,周益明所代表的明倫集團,以一系列欺詐手段取得S明星電力的控股權。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間,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及周益明、劉文中、賴學軍、史云、趙麗萍、王峰等人采取一系列手段,非法占有四川明星電力資金46490萬元人民幣和10742597.36美元。 這些指控,在早前警方和檢方所公開的材料中,具體被表述為:2003年3月,周益明讓人找到深圳市中喜會計師事務所,要將公司凈資產做到10億元以上。事后,這家事務所就做出了一份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的2002年度資產審計報告。 幾乎與此同時,周益明在2002年8月出資5666萬港元收購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聯大集團(0346.HK)75%的股權后,勾結一些銀行高管,獲得貸款,再次以高出凈資產30%的價格,投入3.8億元收購了明星電力28.14%股份,明倫集團因此成為明星電力第一大股東,周本人隨后也成為明星電力董事長。 此后,明星電力資金被源源不斷地轉入明倫集團,手法是司空見慣的對外拆借資金、違規擔保等。到案發之時,周涉嫌挪用明星電力的資金數額一度累計高達7.6億元。而目前周益明等人被指控侵占的資金,則是案發后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拍賣原明倫集團所持有土地、房產2億多元之后的金額。 彰顯司法懲戒 明倫集團“蛇吞象”吃下上市公司明星電力的事件,一方面帶來當地政壇的震動,另一方面,也有法學專家表示,這彰顯了司法實踐對于“司空見慣”的非法挪用行為的懲戒。 據稱,在股權轉讓前,遂寧市曾派出考察組到深圳市考察明倫集團。周益明經過精心安排,帶著他們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業參觀,并稱是自己的企業。這樣赤裸裸的欺詐,竟然成功地蒙混過關。 《第一財經日報》昨天了解到,案發后,警方在對周益明提供的原來的兩份假報告重新審計后發現,2002年底明倫集團的總負債已高達2.8億元,凈資產實際為-647萬元。 2003年,深圳明倫以收購股權方式入主明星電力,而在2005年,明星電力卻出現了巨額虧損,每股收益為-1.16元。 盡管周益明早前是以“涉嫌挪用資金罪”被逮捕的,但公安機關是以“合同詐騙罪”對明星電力案進行偵查的,而目前也是以此罪名對周益明等人提出了指控。就此,有學者認為,一旦將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引入明星電力案的審理,將為我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祭起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從而極大地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唐清陽認為,近年來大股東違法犯罪的手法大多類似,表現為虛假注冊資金、挪用資金、違規擔保等,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套取上市公司資金。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大股東這一系列行為割裂對待,僅以虛假注冊、挪用資金等罪名分別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為從整體上看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在量刑上會大大降低打擊力度,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對待類似案件應該有新的思維,加大刑法打擊力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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