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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明面臨合同詐騙指控 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7:2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市公司高管中第一例

  □本報記者 陳建軍

  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資本玩家“前仆后繼”地掏空上市公司。而對明星電力原董事長周益明的起訴,則可能引入“合同詐騙罪”。有學者認為,一旦將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引入明星電力案的審理,將極大地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

  符合“合同詐騙罪”規定

  昨天,記者從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獲悉,雖然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時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資金罪”,但公安機關很快就按合同詐騙的定性而進行偵查。上月底,遂寧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再次到明星電力進行了取證。明星電力副總經理、董秘蔣青說,這可能是公安機關為即將結束的偵查階段做最后的準備。此前,他們已經多次到公司進行了取證。

  據介紹,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在收購明星電力股權過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購的深圳明倫集團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個凈資產為負數的企業,為了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資金不能超過凈資產50%的規定要求,周益明聘請深圳市中喜

會計師事務所為明倫集團炮制了一份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的2002年度資產
審計
報告。此后,周益明又從華夏銀行廣州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羅湖支行獲得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所需的3.8億元貸款,嚴重違反了不得將貸款用作收購股權資金的規定。

  遂寧市公安機關認為,周益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的整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實施詐騙的過程,符合刑法第224條中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從記者目前在遂寧市公安局和檢察院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周益明案件正式進入訴訟階段后,很可能就會以合同詐騙罪進行起訴。

  將成上市公司高管中首例

  一旦最終以合同詐騙罪而領刑,周益明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第一例以合同詐騙形式掏空上市公司而被起訴的高管。在此之前,雖然歐亞農業董事長楊斌曾在2003年被判有合同詐騙罪,但他犯罪行為指向的是騙取他人財物。

  刑法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為合同詐騙: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

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說,對照周益明的情況來看,其犯下合同詐騙罪的嫌疑確實很大。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按照刑法224條的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合同詐騙行為,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法院不僅最高可判處他無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財產都有被沒收的可能。

  從周益明在明星電力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無創新之處。實際上,上市公司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大股東違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現為虛假注資、挪用資金、違規擔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資金是這些行為的最終目的。司法機關起訴和判決時,基本也是按不同罪行進行分類制裁。

  堵上資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之門

  將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引入明星電力案件,將極大地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資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的門正在被逐漸堵上。

  最近再度成為新聞人物的周正毅在2004年被判3年有期徒刑時,市場對其兩罪并罰僅獲如此低的刑罰有不小的爭議。我國著名刑法學教授陳興良說,由于刑法對數罪并罰的刑期執行,不是按簡單的“加法”計算,而是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因而周正毅才會獲得實際執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限制加重”,即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分別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個刑罰以上、數罪總和刑罰以下,確定應執行的刑罰,并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當時判處周正毅3年有期徒刑,是取其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2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虛報注冊資本罪(1年有期徒刑)之和中間的數字。律師們認為,以合同詐騙罪起訴周益明,巧妙地用“重罪吸收輕罪”規避了“限制加重”可能帶來的罪罰不相當,從而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引入了急需的“嚴刑峻法”。

  資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屢屢得逞,與向民營企業出讓控股權的國有股東“選婿”失察不無關系。記者從遂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獲悉,周益明得以大肆掏空明星電力,與作為國有股東代表的明星電力原總經理周秀華受賄直接相關。據明星電力監事會主席、黨委書記張仁全透露,自周益明去年下半年被公安機關控制后,周秀華就稱病很長時間沒到公司上班,此后即被調往遂寧市國資委。目前,她已經被實施了“雙規”。

  現在回過頭來看,遂寧市國資委下屬的興業資產經營公司當初向周益明出讓股權時,如果能夠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應該不難從明倫集團的運營狀況上看出其凈資產肯定沒有報表上所說的12億元那樣多。好在今年9月1日實施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從某種程度上說,資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的漏洞又被堵上了一個。

  -律師觀點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過程,大多是由好幾種行為構成的。將各種犯罪行為拆解開來看,無外乎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等幾類。從司法實踐來看,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且不能如數歸還的犯罪,往往會獲得較重的懲罰。

  總體而言,單位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能否將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等幾類作為一個整體視為詐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由于周益明從銀行獲得的貸款是以虛假財務報表形式獲得的,因而這方面的詐騙嫌疑就比較明顯。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司法上有一個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由于合同詐騙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其量刑級別明顯高于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等,因而以合同詐騙來處理周益明案件,就是重罪吸收輕罪原則的體現。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司法機關處理周益明案件比過去有了明顯的進步。總的來看,對證券市場犯罪的處罰一直較輕。對周益明案件做到罪罰相當,這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應該走的道路。 (陳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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